再高級別的自動駕駛技術,也不能脫離人類監管

2021-09-06 10:27:19 來源: 瞭望 2021年第36期

  

針對消費者對“自動駕駛”功能的誤讀及時糾偏,針對發生的有爭議的道路交通事故及時調查取證,尤其是要依據相關法規取得關鍵數據,打破廠家的“數據霸權”

  文 | 南辰

  近期,國內接連有裝備自動輔助駕駛係統的汽車,發生致人死亡的惡性交通事故,這促使各方以更加審慎的態度,全面聚焦自動輔助駕駛係統的商業推廣倫理、技術安全和監管尺度。在美國,監管部門也宣布調查特斯拉自動輔助駕駛係統。

  監管機構對“自動駕駛”技術的監管應與時俱進,積極介入惡性事故調查,倒逼相關産業規范發展。

  以特斯拉為例,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説,2018年1月至2021年7月,特拉斯多個型號電動車發生11起與應急現場車輛碰撞的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7人受傷。在那起致人死亡的事故中,一輛特斯拉撞上停放著的消防車。

  這些事故大多發生在夜間,現場車輛已打開應急燈或擺放錐桶警示。鑒于事發時特斯拉汽車處于自動輔助駕駛模式或交通感知巡航控制模式,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將評估駕駛輔助操作所用技術和方法,以及處于自動輔助駕駛模式的車輛對周邊環境的監測和響應等。

  在智能駕駛技術孵化初期,尤其在其從輔助駕駛向真正自動駕駛進化的過程中,廠家肩負著不可推卸的公共安全責任。公路上發生的一起起慘劇,都促使各界追問,廠家自動輔助駕駛技術的廣告宣傳是否存在誇大其詞?是否存在跨越實際輔助能力的“自動駕駛”誤導?廠家的視覺、雷達係統是否存在障礙物感知漏洞?廠家對駕駛人應盡到安全駕駛義務的車內監控是否流于形式?廠家是否存在隱瞞關鍵數據或缺陷等行為?這些都需要廠家及時公開回應,監管部門介入調查。

  針對廠家自動輔助駕駛係統的調查,意味著監管部門將依法依規突破“數據黑箱”,獲取關鍵數據。

  在這方面,公安交管、市場監管、網絡安全監管等部門應抱團合力,依托道路交通安全法、産品品質法、數據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形成針對惡性交通事故調查的産品品質追溯機制,該召回的及時召回,該賠付的及時賠付,該追究刑責的依法追究刑責,這對于維護消費者權益和公共安全、規范産業發展至關重要。

  例如,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微發布近日公布了該所解密汽車“黑匣子”,破獲遼寧錦州“2018.1.27”故意殺人、保險詐騙案的過程,這是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交通事故鑒定中心應用車載電子數據為重大疑難案件提供關鍵證據的典型案例。下一步,該所將進一步加大新能源汽車失控失速等典型事故深度調查和案例數據匯聚力度,推進我國智能(網聯)汽車電子數據取證規范制訂,著力打造車載電子數據鑒定精品項目,持續提升交通事故鑒定中心的技術能力。

  當汽車技術向電動化、智能化和網聯化快速進化時,相關部門的監管能力也要與時俱進——針對廠家“自動駕駛”功能的誇大宣傳果斷亮劍,針對消費者對“自動駕駛”功能的誤讀及時糾偏,針對發生的有爭議的道路交通事故及時調查取證。尤其是要依據相關法規取得關鍵數據,打破廠家的“數據霸權”,更好維護公共安全和消費者權益。

  最近,非常值得業界關注的一起交通事故,是日本盲人柔道運動員北園新光在殘奧村內被豐田公司的自動駕駛巴士撞到,頭部受傷被迫退出比賽。受此事故影響,殘奧村內所有的自動駕駛巴士停止運作。這警示我們,即使是對高級別的自動駕駛技術,也不能放松監管。在廠家的“數據護城河”和公共安全之間,監管部門須承擔起“看門人”角色,維護好公共安全和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