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振偉:修訂動物防疫法的重要意義、總體思路及修訂重點

2021-02-22 14:52:48 來源: 瞭望 2021年第8期

  

2018年5月17日,全國人大農委動物防疫法修改調研組赴中山市沙溪鎮白鶴咀養雞場調研

  ➤現已知並命名的動物疫病有1000多種,常見傳染病200多種,其中70%以上屬人畜共患傳染病,危害程度大的有90多種。全世界每年有1700萬人死于傳染病,其中因人畜共患傳染病死亡的佔大多數

  文 | 劉振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已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1月22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動物防疫法是涉農法律制度中帶有基礎性的重要法律。

  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在八方面得到強化,按照全面提升動物衛生水準和全力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目標,解決動物防疫面臨的制度性問題,對動物防疫方針、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的工作機制、防疫責任體係、制度體係、監管體係等調整完善,構建科學合理健全的動物防疫法律制度。

  強化對重點動物疫病的凈化、消滅

  過去,我國動物防疫工作堅持“預防為主”方針,有效控制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動物疫病大范圍發生。但從動物疫病流行規律看,單純預防難以有效遏制動物病原體變異及侵害,防不勝防,成本很高。有計劃地凈化、消滅對動物衛生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危害大的重點病種,推進重點病種從免疫臨床發病向免疫臨床無病例過渡,有步驟地清除動物機體和環境中存在的病原體,降低疫病流行率,縮小病原污染面,是消滅重點動物疫病的科學路徑。

  在動物疫病防控技術路徑上,是單純走“疫苗路線”還是走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凈化、消滅路線”,長期爭論不休。這次修訂確定了“疫苗路線”與“凈化、消滅路線”相結合的方針,取二者之長,有利于最大限度提升動物防疫水準和效果。

  強化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

  現在已知並且命名的動物疫病有1000多種,常見傳染病200多種,其中70%以上屬于人畜共患傳染病,其中危害程度大的有90多種。全世界每年有1700萬人死于傳染病,其中因人畜共患傳染病死亡的佔大多數。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傳播是雙向的,動物傳人,人傳動物。

  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完善了人畜共患傳染病聯防聯控工作機制。一是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以及保護養殖業生産和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對動物疫病進行風險評估,制定並公布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凈化、消滅措施和技術規范,省級相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風險評估並落實相關措施。二是明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制定人畜共患傳染病目錄,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協作機制,加強部門間資訊相互通報、疫情會商和協同配合。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情況,決定在城市特定區域禁止家畜家禽活體交易。四是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疫區易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並依法採取防控措施。

  強化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檢疫

  現階段,人類對野生動物攜帶的高致病性病原體、宿主、傳播路徑認識甚少,疫苗和有效藥物研究開發滯後,病原體不斷變異又增加了防控的不確定性和難度,公共衛生體係薄弱環節多,應對突發事件多為“被動式”應對。

  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動物防疫法對此作出銜接性規定:一是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二是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野生動物檢疫辦法;三是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必要時,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體係和工作機制,根據需要合理布局監測站點,野生動物保護、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等工作,並定期互通情況,緊急情況及時通報。

  上述規定中,第一條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銜接性規定,第二、三、四條是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延伸,細化了決定內容,完善了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與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對接機制,明確了各自的職責。

  目前,農業農村部已發布生豬、家禽、反芻動物、馬屬動物、犬、貓、兔、蜜蜂等10種陸生動物的檢疫規程,對野豬、野禽、野生牛羊等反芻動物、野生馬屬動物、野生犬科動物和野生貓科動物,對應參照上述規程檢疫。還有相當數量的野生動物沒有檢疫規程,需要對照法律精神抓緊制定。

  強化“三方”責任

  壓實生産經營者的主體責任。一是明確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的強制免疫責任。要求其按照強制免疫計劃和技術規范,對動物實施免疫接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保證可追溯。二是明確生産經營者的動物防疫責任。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産品生産、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動物防疫相關主體責任,按照不同環節,對應承擔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滅以及無害化處理等具體責任。

  壓實行業部門責任。按照農業綜合執法改革要求,分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與動物疫病防控機構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職責:明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將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職能劃轉給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承擔。但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原承擔的動物及動物産品的檢疫工作仍然保留,日常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仍不能放松,防止出現管理真空。

  壓實地方政府屬地責任。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在疫情處置、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動物疫病凈化消滅的組織實施、無害化處理場所規劃建設和運營、動物防疫體係隊伍建設、工作條件和物資保障等方面的屬地責任。特別是重大疫情處置,涉及人、財、物等資源配置、疫區封鎖等問題時,必須由地方政府出面。

  強化動物防疫制度體係

  修訂前的動物防疫法對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産品無害化處理的責任主體、工作機制、保障措施缺失,修訂後增加專章予以規范:將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産品無害化處理納入動物防疫工作范圍;明確生産經營者承擔無害化處理主體責任。

  完善獸醫管理制度

  官方獸醫、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是動物防疫的主體。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將官方獸醫、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合並為“獸醫管理”專章規范。

  官方獸醫是經獸醫主管部門任命的獸醫技術官員,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明確國家實行官方獸醫任命制度,官方獸醫依法履行動物、動物産品檢疫職責;刪除了官方獸醫應當取得資格證書的要求,增加了官方獸醫培訓、考核等內容。

  執業獸醫主要從事診療和動物保健等活動,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明確從事動物疾病診療等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執業獸醫資格,將執業獸醫注冊改為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鄉村獸醫是未取得執業獸醫資格,主要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的獸醫人員,是服務中小規模養殖場戶的重要力量,已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將“鄉村獸醫服務人員”修改為“鄉村獸醫”,在法律層面明確其法律地位。將來條件比較成熟時,再推動制定獸醫法。

  強化基層動物防疫體係能力建設

  近年來,基層畜牧獸醫體係力量弱化問題突出。

  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規定的保障措施,包括財政預算、工傷保險等方面:一是拓展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對動物防疫工作的保障范圍,將動物疫病監測、凈化、消滅和病死動物的無害化處理,及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政府預算。明確對在動物疫病凈化、消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産品和相關物品,給予補償。二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配備與動物、動物産品檢疫工作相適應的官方獸醫,配齊基層動物疫病檢疫、檢測設施設備,保障檢疫工作條件。

  強化法律責任制度

  提高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補充完善了相關違法行為罰則,加大懲處和責任追究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增強法律的權威性和威懾力。主要包括:

  一是細化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工作人員在動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是明確各類生産經營主體的責任,增加了對18項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主要包括: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范實施免疫接種的;未按規定對飼養的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實施免疫接種的動物未達到規定免疫品質要求的;動物、動物産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不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的,等等。

  三是兼顧法律的威懾性和可執行性,加大了對13項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主要包括:不按照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産品,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産品等。

  四是增加了從業禁止的內容。因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産、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産品等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産、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産品等相關活動。

  五是增加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環境污染的,依照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的內容,以與相關法律作好銜接。

  這次修訂,對獸藥使用管理的規定較為原則,相關部門要完善獸藥使用標準體係,加強對獸藥品質和殘留超標的風險監測。加大對養殖主體執行獸用處方藥、休藥期和用藥記錄等相關規定的監管。鼓勵養殖主體使用中獸藥、微生物制劑等低殘留獸藥産品,鼓勵和支援養殖主體開展獸用抗生素減量使用行動。加大對各類養殖主體不按規定要求防疫、亂用濫用獸藥、在飼料中違規添加獸藥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將狂犬病納入防疫管理

  將狂犬病防疫管理入法,是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的亮點。

  近年來我國城鄉飼養犬貓數量急劇增加,達到1億只以上,二線城市和青年群體飼養寵物呈高增長態勢,犬只傷人、致死事件屢屢發生。雖然一些地方出臺了犬只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但存在立法層級低、管理環節脫節等問題,一些地方辦理養犬證和疫苗接種流于形式。

  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對狂犬病預防及管理作出規定:一是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二是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採取係犬繩等措施;三是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內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四是縣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農村地區飼養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五是飼養犬只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人民生命安全至上,是本條款最大的法律價值。 (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動物防疫法修改領導小組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