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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華 網 檢 索
 
讓人把話説完
還是少玩虛的吧!
開心尤須小心
為啥不交底?
站在一米之外,看你
獻上關愛之心
僅有號召是不夠的
向娃娃學習
依法抗非 建法制文明
 
 

解讀《婚姻登記條例》
 
       新華網大連頻道 (2003-09-02 14:45)  
 

  新華網大連頻道9月2日電 三種情況不辦理離婚登記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離婚當事人可當場領到離婚證

  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産、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但這並不意味着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的處理可以大而化之。新條例同時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登記機關不得多收費

  按照即將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領結婚證、離婚證應當交納工本費,但這個收費標準要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並公布,任何“搭車收費”、“亂收費”的現象都是堅決不允許的,新條例專門為此規定了相應的罰則。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除要受到行政處分外,還要將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退還給當事人。

  ■街道辦事處不再辦理婚姻登記

  新頒佈的《婚姻登記條例》,明確了歸口統一管理登記的原則,改變了在城市由街道辦事處、在農村必須由鄉鎮政府辦理婚姻登記的做法。這意味着,今後街道辦事處不再辦理婚姻登記,鄉鎮政府不再是農村地區群眾辦理結婚登記的惟一機關。(完)


                                      編輯/煒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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