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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建芬歌曲糾紛案重審判決

   新華網大連3月6日電 今年2月12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吳振邦訴谷建芬侵犯著作權一案作出重審判決,決定對原告所訴稱的,由被告完成的電視連續劇《三國演義》主題曲《滾滾長江東逝水》等20首歌曲侵犯其著作權的理由不予採納,其要求被告公開承認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經濟損失、剝奪事業成功損失3200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再次駁回原告吳振邦的訴訟請求,訴訟費90010元由原告負擔。近日,谷建芬的代理律師葛小鷹向記者詳述了本案的來龍去脈與事實真相。

  一場官司打了近2年

  2001年3月15日,河南省焦作市群眾藝術館65歲的退休幹部吳振邦向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狀告著名作曲家谷建芬為電視劇《三國演義》所作主題曲《滾滾長江東逝水》(以下簡稱《滾》曲)等20首歌曲係抄襲、剽竊、繁衍、妄用他創作的《中華之聲》曲(以下簡稱《中》曲),侵犯了他的著作權。焦作市中院隨即正式受理此案,使之成為我國審期最長的音樂著作權糾紛案。同年9月20日,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原告吳振邦將訴訟標的由起訴狀中主張的500萬元人民幣提高至1600萬元人民幣,創著作權案索賠額新高。 2002年1月24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滾》曲並未剽竊《中》曲,駁回吳振邦的訴訟請求。 吳振邦不服判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河南省高院審理,裁定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重審。2003年1月22日,焦作市中院重新公開審理。原告吳振邦將賠償金額追加到3200萬元。2月12日,焦作市中院重審作出判決,再次駁回原告吳振邦的訴訟請求。至此,這場官司打了近2年。

  谷建芬未曾見過吳振邦作品

  原告吳振邦訴稱,1988年,《歌曲》編輯部、中國文聯出版公司聯合舉辦“全國如意杯詞曲作家、演唱家成才之路大選賽及系列講座”,他把為李川、亦塵的歌詞《中華之聲》譜好的曲子寄給《歌曲》編輯部,但久久沒有回音。1996年10月至1997年元旦期間,他在市場偶爾聽到《滾》曲,將兩曲反復對照後,認為《滾》曲就是《中》曲的“描紅”,而谷建芬當時是《歌曲》編輯部的編委,他&&有證據證明谷建芬同時是這次大賽的評委之一。吳振邦認為,谷利用擔任“大選賽”評委之機剽竊了自己的作品,造成自己“功敗垂成,功虧一潰的殘局”。 而據谷建芬在答辯中稱,《三國演義》劇中的20首歌曲是她獨立創作完成的,與原告的作品毫無干係。與谷建芬共同創作了《三國演義》中15首歌曲的詞作家王健也證實了此點。 同時,“大選賽”主辦單位中國音樂家協會《歌曲》編輯部、中國文聯出版公司也提供證明,證明谷建芬雖然當時任《歌曲》編輯部的編委,但不參與日常工作;不是“如意杯”大賽的評委,未參加任何評審工作。

  兩件作品沒有同一性

  吳振邦曾將兩部作品並置一處進行比較,但卻是將《滾》曲的第一句和《中》曲的第五、六句、《滾》曲的第四句和《中》曲的第七句進行對比……並認為《滾》曲抄襲了《中》曲。而一大批著名作曲家通過對兩部作品的分析比較,一致認為這是兩個藝術水準完全不同,音樂動機、主題、旋律風格和意境根本相異的作品,兩部作品不具有同一性。

  其餘19首歌同樣沒剽竊

  吳振邦以“主題音樂種子”之説,推定谷建芬創作的《三國演義》其他19首歌曲係延用主題曲《滾》曲中的“音樂種子”發展而來,試圖由此説明,其他歌曲也構成剽竊。然而吳振邦同樣無法舉出每首歌曲與《中》曲雷同的證據。他向法庭提供的所謂構成剽竊的證據,同樣是被其肢解了的支離破碎的幾個音節、樂句的隨意對比,根本不能證明其主張。因此,其餘的19首歌同樣不存在剽竊問題。

  原告二審涉嫌作偽證

  據葛小鷹介紹,原告吳振邦在二審上訴期間蒐集了兩個新的證據,即著名作曲家朱踐耳和上海音樂學院教授陳銘志為他寫的兩段話。後者認為《滾》曲與《中》曲“二曲的旋律特徵有特點,音樂材料有高度的同一性”。這話令人感覺總體上比較含糊,針對性不強。葛小鷹對其真實性、合法性産生懷疑,於是前往上海求證。兩位作曲家在聽取了情況説明後,大呼上當。原來,2002年1月底,吳振邦帶着一個男青年去拜訪朱、陳兩位時,特意將《滾》曲與《中》曲拆散成片斷,謊稱是他學生的習作和民間音樂素材,請兩位專家進行對比並寫下意見。朱、陳兩位當時不以為然,礙於情面,就寫了一些關於一般創作原則和鼓勵的話。未曾想吳振邦此後將其充當了證據。 在明了事情真相後,朱踐耳和陳銘志於2002年10月8日寫下《鄭重申明》和《補充申明》,認為吳振邦採用“張冠李戴”、“移花接木”的不正當手段製造偽證,純屬“偷梁換柱”的欺騙行為。 (完)

來源:《大連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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