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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華 網 檢 索
 
  
 

按揭房不能再抵押
 
  新華網大連頻道 (2003-03-28 15:44) 來源:大連晚報
 

  新華網大連3月28日電 我在2000年通過銀行按揭的方式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還款期限為20年。我在當年10月入住。今年2月,我向銀行了解到,我所購房屋的房産證已辦妥,發展商已將房産證送往銀行存放。我聽人説,如果房産證已辦妥,即使房産證不在自己手上,實際也取得房屋的産權,可以自由處分。最近我準備與人合夥做生意,我向朋友張某借款,張某提出要我將房屋抵押給他。

  我想了解一下,目前我尚欠銀行的款項未還清,我能否抵押這套房屋給他?如果能抵押,又要辦理什麼手續呢?                      
                               吳先生

  律師分析: 吳先生不能將該房屋抵押給張某。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産的佔有,將該財産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該財産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産的價款優先受償。 吳先生購房時選擇了銀行按揭付款方式,以其所購買的房屋作為抵押物,從銀行貸款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在貸款合同存續期間,吳先生必須按貸款合同的約定,定期向銀行清償貸款,履行還貸義務,直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為止。

  吳先生在清償貸款,登出抵押登記前,該房屋作為貸款擔保,已抵押給銀行,即使房産證已辦出,也不能將抵押物擅自轉讓、再次抵押給第三人。如果吳先生與張某簽訂抵押合同,則是無效的合同。 如吳先生要將該房屋抵押給張某,首先要清償銀行的貸款,取得對房屋完整的所有權,才能與張某簽訂抵押合同,並按法律規定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完)記者 :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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