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灣長+檢察長”協作機制
全面推動海洋生態環境品質持續改善
為不斷鞏固深化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和“守護海洋”檢察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成果,近日,省檢察院與省灣長制辦公室聯合出臺《關于建立“灣長+檢察長”協作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推動檢察機關與灣長制成員單位協作配合,全面推動海洋生態環境品質持續改善。
為探索近岸海域和海灣保護與治理模式,省政府于今年初印發《遼東灣灣長制實施方案》,建立實施遼東灣灣長制,設立省、市、縣三級灣長制辦公室,省灣長制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公安、發展改革、財政、水利等部門為灣長制成員單位。
《意見》提出,要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著力服務遼寧“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堅持問題導向、依法治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實現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目標任務;堅持陸海統籌、區域聯動,形成河海區域聯防聯治的工作格局;堅持行政主體、協作共贏,實現海洋生態環境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統籌保護。
為加大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力度,《意見》還提出了建立健全聯席會議機制、資訊共用機制、案件線索相互移送機制、案件調查取證協作機制、聯合巡查機制和聯合督促機制等六項工作機制。其中,明確縣級以上檢察機關與灣長制辦公室每年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縣級以上檢察機關與灣長制辦公室應明確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日常聯絡工作;積極開展“灣長+檢察長”聯合巡查活動,實地查看海洋現場。
此外,灣長制辦公室及相關責任單位在工作中發現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存在侵害可能的涉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問題線索,符合法律規定和檢察機關管轄范圍的,應及時向檢察機關通報並移送。檢察機關履行職責中發現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灣長制責任單位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險的,在向相關責任單位提出檢察建議後,相關單位逾期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應抄送至同級灣長制辦公室,灣長制辦公室應督促相關責任單位依法履行職責,並督促及時將整改情況回復檢察機關。(王忠賢 李智宇 記者 劉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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