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蘇全面修訂實施代表法辦法
省市人大代表任期內應至少報告一次履職情況
1月20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修訂後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該辦法於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表法是規範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律。去年3月,全國人代會對代表法進行修改,我省據此對現行實施辦法作了全面修訂。根據上位法,新辦法專門增加了關於對代表政治要求的條款,其他條款修改中也把政治性放在首位,確保代表工作始終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此次修訂積極回應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和人大代表普遍關心關注的代表工作實踐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難,通過針對性規範代表所在單位的支持義務,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研究辦理,知情知政服務,參加履職學習,人身自由特別保護權,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協助代表履職責任等,構成代表依法行使職權的制度支撐。其中,重點回應了各方面關注的代表履職經費保障問題,明確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活動、培訓等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實行專款專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制定本級人大代表的履職補助標準和具體辦法,縣級人大常委會統一規定所轄鄉級人大代表的履職補貼標準。
立足尊重代表主體地位、有效發揮代表作用,新辦法對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工作、閉會期間活動作出全面詳細規範,其中為擴大代表對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工作的參與,對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分別作了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鄉級人大主席團和“一府一委兩院”協助代表履職的具體職責得到了明確。本次修訂還對代表在大會期間和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如何交辦、承辦、反饋、督辦進行了重點規定。
新辦法讓代表履職監督管理得到強化,明確了代表接受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監督的相關要求,要求各級人大代表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向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報告履職情況,省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內至少報告一次。(陳月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