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蘇專門立法強化財會監督
把推動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作為首要任務
11月25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財會監督條例(草案)》。立法突出財會監督的政治屬性,圍繞推動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這一首要任務進行了制度設計。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作出重大制度安排,將財會監督作為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更好推動財會監督與各類監督貫通協調,我省立法首先加強了財會監督的總體設計,強調財會監督之間以及財會監督與其他監督之間應當貫通協調、協同聯動。要求財政部門、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政策銜接、信息互通、線索移送、執法聯動、會商通報、結果共享等工作機制,財會監督要與紀律監督、監察監督、巡視巡察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統計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等形成監督合力。
針對現實中財會監督工作機制不夠健全的問題,條例草案要求構建財政部門主責監督、有關部門依責監督、各單位內部監督、相關中介機構執業監督、行業協會自律監督的財會監督體系,並明確了五類主體的具體監督職責、監督範圍和監督重點:財政部門加強對預算統籌、國有資産盤活、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零餘額化管理等的監督,有關部門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強化財政專項資金監督,各單位重點對本單位涉及經濟業務的重大決策、重要項目、重大投融資活動、大額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內部監督,中介機構依法履行審計鑒證、資産評估、會計服務的職責,獨立、客觀、公正、規範執業,行業協會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執業能力和遵守職業道德等情況開展行業自律監督等。
針對目前違規使用財政資金、財務造假多發、會計信息失真、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責失守等突出問題,我省擬規定,中介機構在執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或者較大風險的,應當及時通知委託方,發現有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報備審計、鑒證、資産評估等報告,使用未承辦業務人員的簽名、印章出具報告等行為,以及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不如實提供與財會監督事項有關資料,隱匿、故意銷毀與財會監督事項有關資料或者資産等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增強法規的剛性和可操作性。(陳月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