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決定任命姚寧為鹽城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任命仇軍、徐平、張莉莉為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任命徐江、施悅、周琳苒、胡廷霞、陳紅霞為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任命孫靜、李靜靜為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判員。
決定免去張步勝的鹽城市生態環境局局長職務。
免去楊越華、王彥的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決定任命姚寧為鹽城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任命仇軍、徐平、張莉莉為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任命徐江、施悅、周琳苒、胡廷霞、陳紅霞為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任命孫靜、李靜靜為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判員。
決定免去張步勝的鹽城市生態環境局局長職務。
免去楊越華、王彥的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