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龍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龍翔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游活動安排;違背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任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利用職權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搞錢色交易;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和執紀執法活動;貪圖享樂,玩物喪志;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侵吞公共財物;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資金撥付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徇私舞弊、濫權妄為,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龍翔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等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龍翔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