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上交所網站發布《關於對南京新街口百貨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三胞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袁亞非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以下簡稱《紀律處分決定》)。
《紀律處分決定》顯示,根據江蘇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南京新街口百貨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並對袁亞非等相關責任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102號)、《關於對三胞集團有限公司及袁亞非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103號)(以下統稱《行政監管措施》)查明的相關事實和相關公告,南京新街口百貨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新百”或“公司”)、控股股東三胞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胞集團”)和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袁亞非在信息披露、規範運作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及時審議及披露對外擔保事項
南京新百原子公司南京新百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1年存在對外擔保,金額分別為20.95億元、13.76億元、15.37億元、19.49億元;子公司泰州丹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存在對外擔保,金額分別為5.31億元、5.47億元。南京新百未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亦未在對應的定期報告中披露。
(二)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佔用事項
三胞集團係南京新百控股股東。2017年7月和8月,南京新百子公司以往來款形式間接向三胞集團及其控制企業支付資金合計4.92億元,於當期收回,實質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期間資金佔用,南京新百未按規定披露該情況。
(三)控股股東未按規定報送關聯人名單事項
2017年、2018年南京新百子公司與南京滎煒電子實業有限公司、南京方矩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發生交易19335萬元,與南京雷琥商業管理有限公司通過南京博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發生交易分別為9000萬元、10750萬元。三胞集團作為南京新百控股股東未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的説明,導致南京新百未對上述關聯交易及後續進展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亦未在2017年和2018年年報中披露,且在《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公司2019年度報告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函回復公告》等回復公告中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
上交所指出,南京新百存在未及時審議及披露對外擔保、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佔用等違規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2017年修改)》第一條、第二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9.11條等有關規定。
控股股東三胞集團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且未及時告知公司關聯關係,導致公司未對相關關聯交易及後續進展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根據行政監管措施認定,袁亞非作為三胞集團董事長兼實際控制人對三胞集團違規事項承擔主要責任。控股股東三胞集團及實際控制人袁亞非的行為違反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23條、第10.1.7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1.4條、第2.2條、第2.4.1條等相關規定。
在責任人方面,根據行政監管措施認定,時任董事長袁亞非、翟凌雲、楊懷珍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時任財務總監潘利建、唐志清作為公司財務事項的具體負責人,副總裁錢靜未勤勉盡責。其中,袁亞非、翟凌雲、唐志清、錢靜對公司違規擔保事項承擔主要責任;楊懷珍對公司資金佔用事項承擔主要責任;潘利建對公司違規擔保、資金佔用事項均承擔主要責任。上述責任人的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上交所決定對南京新街口百貨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三胞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袁亞非,時任董事長翟凌雲,時任財務總監潘利建、唐志清,時任副總裁錢靜予以公開譴責,對時任董事長楊懷珍予以通報批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