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3.2萬餘條意見建議助力農産品質量安全立法 ——

  事關舌尖安全,條條承載民意

  7月28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農産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吸收了向全社會徵集到的3.2萬餘條意見建議,載滿民意。

  明晰監管責任,捋順監管鏈條

  此次立法為廢舊立新,主要是基於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更好滿足人們對農産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和期待。

  新要求新期待充分體現在民意徵集中。3月,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布公告,向全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建議。辦公廳信訪辦民意徵集處介紹,問卷設計既關注農産品質量安全普遍性、整體性問題,也深入了解廣大群眾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截至徵集結束,共8896人次參與,提出意見建議32709條。受訪者對農産品質量安全問題普遍&&關注,其中60.62%&&非常關注,37.35%&&比較關注,僅有2%&&無所謂或不關注。不少群眾對當前農産品質量安全形勢&&憂慮。有過半受訪者認為存在問題,但可以得到解決;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受訪者認為,問題一時難以解決。民意徵集部門詳細整理後,形成厚達40頁的詳細報告,提交會議供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時參考。

  報告顯示,許多受訪者認為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需加強。對當前監管工作,約七成受訪者&&滿意或基本滿意,25.06%&&不滿意。一些群眾反映,監管相關部門間的職能邊界仍不夠明晰,存在相互推諉情況。

  對此,條例草案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建立健全全程監管協作機制、明晰各環節職責、強化全鏈條監管合力等方面需採取的措施。具體協作機制上,進一步明確運輸環節的協同監管機制,明確部門間農産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信息化管理機制,健全了長三角農産品質量安全跨區域工作協調機制,還細化了農産品質量安全分級分類動態管理、信用體系建設、投訴舉報、責任約談等制度機制。

  回溯産地管源頭,規範農産品生産

  很多受訪者感到,農産品從田間地頭到收儲運輸、包裝銷售直至送上餐桌的産業鏈,各環節都需加強管理。統計顯示,受訪者認為生産環節問題較集中,主要原因一是種植養殖環境存在不安全因素,二是生産主體質量安全意識不強。

  針對第一種擔心,條例草案設“農産品産地”專章,細化農産品産地監測制度。在上位法規定基礎上,我省要求進一步明確制定、實施農産品産地監測計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引導特定農産品禁止生産區域調整農業結構,並組織對特定農産品禁止生産區域進行修復和治理。草案還細化農産品産地保護要求,規定灌溉、水産養殖等農業生産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的要求,畜禽規模化養殖過程中産生的畜禽糞污的處理規範,要求水産養殖單位和個人定期監測水質,及時處置防止污染農産品産地。

  針對第二種擔心,條例圍繞農産品生産各環節,主要從現代農業全産業鏈標準體系、農業技術推廣和培訓、生産主體質量安全管理和産地冷藏保鮮等方面作出規範。其中對家庭農場這樣的新型生産主體,要求其加強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鼓勵其配備農産品質量安全技術人員、建立農産品生産記錄。

  源頭安全還有賴於基層執法。一些受訪者反映,基層執法力量薄弱,檢測設備和技術滯後,難以覆蓋數量龐大且分散的生産經營主體。條例草案就此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産品質量安全檢驗體系,指導鄉鎮配置與生産規模相適應的快速檢測設備;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應根據需要建立網格化監管體系,鼓勵和支持在村規民約、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合同中納入農産品質量安全要求。

  嚴控農業投入品,落實追溯管理制度

  受訪人擔心的具體問題,集中在各類農産品殘留物超標上,其中對瓜果蔬菜的農藥殘留物最為擔心,也對農産品生産中違規使用保鮮劑、防腐劑和添加劑等&&擔憂。立法在具體條款中均有回應,如有64.61%的群眾擔心水産品藥物殘留物超標,草案突出強調水産養殖投入品使用規範,明確禁止在水産養殖動物收購、運輸等過程中違法添加獸藥及其他水産養殖投入品。

  上述擔心與農業投入品息息相關,條例草案專章予以規範,強化了農業投入品追溯管理、經營者義務、農業機械施用農藥等方面要求。其中,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規定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追溯機制;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相關&賬、如實記錄、按照規定期限保存;通過網絡&&銷售農業投入品的,還應持續公示營業執照、行政許可等信息,展示産品標籤和實物照片。立法考慮到當前採取航空作業方式施用農藥防治農作物病蟲害較多,要求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和其他種植區域。

  在農産品銷售環節,草案全面規範農産品包裝標識、儲存運輸、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網絡銷售及追溯管理、品牌建設等環節,要求在上位法基礎上細化落實農産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明確農産品批發市場、零售市場、網絡&&經營者等的責任義務。其中,農産品批發市場責任義務被細化,有關條款鼓勵其改造升級,與農産品種植養殖基地和屠宰廠(場)等簽訂農産品質量安全協議、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

  為強化監管,條例草案規定了禁止性行為,包括:農産品生産經營者不得將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産品用於飼喂動物,不得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物品對農産品進行清洗、整理,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畜禽動物,規定禁止開具虛假承諾達標合格證,並設置相應的罰則。(陳月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