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長江沿岸剛啟用的鎮江世業洲環境資源司法修復基地生態文明融創館巡迴審判點,基地共建單位江陰市人民法院現場宣判巡迴審判的長江大保護第一案“使用路亞竿在長江非法垂釣案”。

  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間,被告人陳某及孫某、徐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明知長江禁捕,至鎮江市經濟開發區大路鎮、丹徒區江心洲長江幹流水域,通過路亞魚竿垂釣的方式捕獲翹嘴鲌(俗稱白魚)、鱖魚等漁獲。其間,被告人陳某銷售漁獲得款4萬餘元,被告人趙某某明知陳某等人銷售的漁獲係長江非法捕撈所得,仍通過事先電話聯絡,約定交易地點的方式,先後支付16萬餘元收購。

  案件審理中,包含被告人陳某和趙某某在內的涉案人員共退繳199967元,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的24萬元賠償款以相關違法所得折抵後,剩餘賠償款經調解達成分期賠付協議。

  合議庭經審理後,根據二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和情節,自願認罪認罰、履行賠償義務等悔罪態度,以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分別對被告人陳某、趙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並適用緩刑。二被告人均&&認罪服判。

  一般人看來,垂釣行為與非法捕撈並不沾邊。但判斷是否構成非法捕撈,並不僅僅看其使用的漁具、漁法,還要看其捕撈的地點和目的。該案實質是借休閒垂釣之名,行非法捕撈之實。垂釣應當如何依法依規地開展?首先,只有禁捕水域才對垂釣行為進行規範,非禁捕水域目前尚無規範性要求。在長江幹流江蘇段、國家和省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均常年禁止垂釣;其次,垂釣不應以牟利為目的,銷售漁獲物是違法行為,會被處以行政處罰;再次,在長江垂釣是否構成犯罪程度,要分情況:一要是否使用禁用漁具。使用禁用漁具無論漁獲多少都有可能按非法捕撈水産品罪處罰;二要看漁獲物價值多少,使用非禁用工具,釣取漁獲物500公斤或者價值1萬元以上,就符合非法捕撈水産品罪的入罪標準。(澄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