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江蘇省紫菜養殖船(特種)安全管理,2024年江蘇漁港監督局根據《江蘇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規定》《江蘇省漁業安全生産管理辦法》等規定,對《江蘇省特種養殖船檢驗與安全生産管理規定》(蘇海規〔2015〕3號)(以下簡稱《原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江蘇省紫菜養殖船(特種)安全管理規定》(蘇農規〔2024〕2號)(以下簡稱新《規定》)。新《規定》於2024年10月14日印發,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
一、《原規定》制定背景
江蘇省是紫菜養殖大省,2014年,沿海從事紫菜養殖的船舶高達300多艘,部分船舶因紫菜採摘需要搭乘大量有別於船員的養殖人員。按照SOLAS公約,搭載乘員超過12人的養殖船為客船,但海事部門認為養殖船屬於漁業船舶,不屬於其受理檢驗對象。根據原《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規定,核定搭載養殖人員只能為12人以下為乘員,不能滿足養殖企業的實際需求。為增加養殖船搭載養殖人員的數量,當時養殖業主普遍存在私自改裝船舶結構、違章搭乘養殖工的現象,給海上作業帶來安全隱患。紫菜協會及養殖業主多次以人大提案、書面請示等形式反映養殖船增加養殖人員訴求。
二、《原規定》制定目的、意義和實施效果
2015年,江蘇漁船檢驗局充分響應相關方面訴求,起草了相關請示得到原國家漁船檢驗局和原省海洋與漁業局的有關批復,起草的《江蘇省特種養殖船檢驗與安全生産管理規定》(即《原規定》)經原省海洋與漁業局按照規定程序審查後發布了。
《原規定》目的主要解決:(1)用於載運紫菜養殖人員的養殖船可納入漁業船舶登記和管理。(2)紫菜養殖人員作為養殖船的乘員,非“客人”屬性,允許多於12人。(3)對載運紫菜養殖人員的養殖船,提出了檢驗和安全管理的相關要求,解決了此類船的登記、檢驗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問題。
《原規定》的意義:(1)明確了特種養殖船的檢驗主體;(2)明確了紫菜養殖企業搭乘紫菜養殖人員分類與日常監管;(3)響應了養殖企業的合理訴求,有效地減少了養殖船私自改裝船舶結構、違章搭乘養殖工的現象,從政策層面消除了海上作業重大安全隱患。
《原規定》的實施效果:《原規定》&&後,各紫菜養殖企業紛紛申請紫菜養殖船(特種)的檢驗,各項規定得到有效落實,解決了私自改裝船舶結構、違章搭乘養殖工的現象,沒有一艘船發生重大事故。最高峰時我省紫菜養殖船(特種)數量達50多艘,目前仍有42艘特種養殖船在使用中。
三、《原規定》修訂必要性
(一)行政規範性文件定期修訂需要。《原規定》實施至今已施行9年多。根據《江蘇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58號)規定,省農業農村廳按照要求於2022年將《原規定》列入修訂計劃。
(二)行政規範性規定依據發生改變。國家海事局2018年第28號公告解決了新建的紫菜養殖船(特種)的檢驗與發證問題(新船新辦法),在公告之前的養殖船的檢驗需要相關檢驗依據(即老船老辦法),《原規定》中的檢驗依據需要修訂。《原規定》中的漁船進出港簽證制度已被改為漁船進出港報告制度,需作相應修訂。
(三)漁船主管部門變更。機構改革後,原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承擔的漁業管理職責已劃入江蘇省農業農村廳,機構隸屬關係和名稱均發生了變化,《原規定》的相關部門名稱均需隨之調整。
(四)部分條款需要調整。《原規定》條款中存在相似內容,需要合併;其它法規或文件中已明確的條款內容需要刪除;不再符合實際工作的部分條款內容需要修改完善;一些條款用詞需要進一步規範。
根據以上幾點,《原規定》需要修訂以明確新老紫菜養殖船(特種)檢驗的不同依據,確保紫菜養殖船(特種)的安全管理滿足現有政策要求,為紫菜養殖船(特種)安全生産提供政策和技術支持。
四、修訂主要依據
(一)《江蘇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2010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礦産資源管理條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二)《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8號2019年11月20日)。
(三)《江蘇省漁業安全生産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84號2012年6月6日)。
(四)《江蘇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58號,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五、修訂主要內容
《原規定》共14條,本次修訂保留了紫菜養殖船(特種)的航區、人員數量、保險等內容,增加了新船新辦法、老船老辦法的要求,刪除了當時因現有船改裝的圖紙要求,修改了進出港報備的要求,刪除了企業生産主體責任中的生産管理要求等等,對部分表述進行了修改,形成《規定》共11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名稱由《江蘇省特種養殖船檢驗與安全生産管理規定》修改為《江蘇省紫菜養殖船(特種)安全管理規定》,明確《規定》適用於紫菜養殖船(特種)安全管理。
(二)明確管理對象,限定紫菜養殖船(特種)航行範圍為距離海岸線40&&以內、載人總數不超過29人、穩性滿足近海航區等要求。
(三)明確老船老辦法、新船新辦法,不同時期的紫菜養殖船(特種)按照相應的檢驗規定執行,新建或改造的紫菜養殖船(特種),應符合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中有關特殊用途船相應規定;規定施行之日前從事生産經營的紫菜養殖船(特種),應符合原適用的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相應規定,並對老船按照之前要求增加相關規定。
(四)明確紫菜養殖船(特種)檢驗證書載明船員數和養殖人員數,登記按照漁業船舶登記,船員按照漁業船員持證上崗,養殖人員上崗前應接受有關安全知識培訓。
(五)明確紫菜養殖船(特種)在規定航區航行和限定水域作業,並履行進出港報告義務。
(六)明確紫菜養殖船(特種)所在組織或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組織相關演練。
(七)明確紫菜養殖船(特種)所有人為養殖人員購買不少於60萬的人身保險。
六、下一步實施要求
(一)江蘇漁港監督局對紫菜養殖船(特種)有關單位做好宣貫工作。
(二)各有關紫菜養殖船(特種)企業落實好本規定要求,加強紫菜養殖船(特種)安全和生産管理。
(三)各有關管理部門嚴格按照本規定要求落實安全監管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