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農業農村廳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印發《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風險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於2024年11月2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這是結合新形勢新要求對2020年3月印發的《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風險評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行的修訂,現就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20年3月,根據《農業農村部關於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要求,我廳組織制定了《暫行辦法》,目前實施已第四年。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農業農村部《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等法律法規部分內容已修訂發生變化,且各地在實施《暫行辦法》過程中存在一些困難。因此該辦法亟需根據上位法和基層需要進行修訂。

  二、修訂依據

  1、我國實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1年1月22日修訂通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條規定: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産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一)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

  2、農業農村部《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8號發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規定: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産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各場所之間,各場所與動物診療場所、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之間保持必要的距離;第十三條規定:評估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同時該條還規定:開辦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産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選址需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評估辦法,結合場所周邊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飼養環境、動物分佈等情況,以及動物疫病發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實施綜合評估,確定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要求的距離,確認選址。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是明確《評估辦法》的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是修改評估適用對象。根據上位法規定刪除養殖小區。

  三是明確選址評估原則。明確以“相關場所間距離與綜合評估相結合”為評估原則。沿用原《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中選址距離的規定,場所間距離符合原距離要求的,不再組織選址綜合評估;不符合原距離規定的,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評估專家組進行選址綜合評估。

  四是修改對專家庫及成員的要求。採納各地建議,取消縣級需要組建評估專家庫的規定;明確專家中級以上職稱、兩年以上工作經驗的資格條件;去掉對生態環境專家的要求;增加了如實記錄並留存專家不同意見的規定。

  五是明確選址風險評估申請時間。明確開辦相關場所的,應當在建場前向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選址風險評估申請。

  六是調整評估所需書面材料清單。新增附表1《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風險評估申請表》,列明材料清單,提升書面審查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七是明確綜合評估重點評估內容。取消單設表格,優化重點評估內容,製作成附表3《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風險評估表》,用於評估四類場所。另外,在附表2《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風險評估報告》中增加整改結果和申請方負責人簽名兩項內容的填寫,進一步落實動物防疫主體責任。

  八是明確評估結果運用。強調評估結果僅作為滿足選址距離要求的要素,設計方案中布局、設施、人員等前期規劃要素的具體落實情況屬於《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審查的內容,不作為選址評估的內容進行實地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