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為加強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南京市人社局發布高溫天氣下勞動者權益維護須知。

  高溫津貼的發放條件及標準

  根據《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這部分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含35℃)的天氣。

  江蘇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300元,支付時間為夏季的4個月,6月、7月、8月和9月,高溫津貼原則上按月計發。用人單位集體合同、規章制度等明確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時間折算支付高溫津貼的,應按照規定的月標準依法予以折算。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按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時間折算高溫津貼。

  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藥品等勞動保護用品費用不得衝抵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依法應採取哪些措施維護勞動者權益

  依據《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規定,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産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産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此外,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同時,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高溫天氣作息時間或者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高溫津貼的爭議處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掃描欠薪維權二維碼反映問題,也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近期,市、區兩級人社部門將持續開展夏季高溫勞動用工專項執法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安排職工露天作業、超時加班、不依法支付高溫津貼以及以高溫期間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為由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獎金等違法行為,將及時立案,嚴肅查處;對情節嚴重或造成職工健康損害等嚴重後果的,依法從重處罰,並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向社會公開曝光;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置。(劉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