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10年入職某餐飲公司,歷任店員、店長助理、店長,但公司未為王某繳納社保。2021年底,王某因病住院治療,其本人支付醫療費11787元。2022年初,王某向公司發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為由,通知公司解除雙方勞動關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並賠償醫療費損失11787元。遭到公司拒絕後,王某具狀訴至崇川法院。
首先,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次,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醫療保險費,造成勞動者醫療保險待遇損失的,應當按照已參加醫療保險的勞動者應報銷的比例和標準賠償勞動者損失。訴訟中,經南通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審核,依據現行醫保政策,王某醫療費用中的醫保支付金額為8675元。據此,崇川法院判決公司支付王某經濟補償金並賠償王某醫療費損失8675元。
法官説法:社會保險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網和經濟發展的助推器。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未給員工繳納社保,企業會面臨巨大風險。勞動者將取得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企業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有權要求補繳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並加收滯納金;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産生的損失,其中最常見的是工傷保險待遇損失和醫療保險待遇損失。
因此,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既可以為勞動者生活提供基本保障,也可以降低企業生産經營的風險,為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打下基礎。(錢胤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