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部門對於‘安全距離’認定標準不同,為啥要我們合法經營的企業承擔後果?”日前,連雲港市東海縣秦先生向新華網江蘇《民情直通車》欄目組反映,由於東海縣燃氣管理中心和東海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於液化儲罐與相鄰建築物的安全距離認定標準不一樣,他合法經營了17年的液化氣站遲遲無法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續期,企業面臨被迫關停的尷尬境地。日前,《民情直通車》欄目組前往實地,進行了調查核實。

液化氣儲罐與育秧車間
“安全距離”不達標 經營許可證續辦被否
連雲港祥偉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偉燃氣”)經營的液化氣站,是2006年6月由東海縣發改委批准立項建設的,位於東海縣平明鎮工業區。據該公司負責人秦先生介紹,該液化氣站相關手續齊全,合約經營期限到2046年12月20日,共計40年,目前已經合法經營了17年,燃氣經營許可證每4年審發一次。

祥偉燃氣出具的經營審批手續
“2019年換發的許可證,今年5月20日到期,我們申請換證時,縣燃氣管理中心卻以液化氣站儲物罐距離相鄰的育秧車間安全距離不達標,要求我們整改,整改不到位就關停。”秦先生介紹,育秧車間是東海農發集團經東海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批,於2022年投資建設的,位於祥偉燃氣液化氣站東側。今年4月,東海縣燃氣管理中心聘請第三方評估公司對液化氣站進行安全評估,認定東海農發集團所建設的育秧車間實際為辦公樓,按照國家規範需滿足50米安全距離要求,而液化氣站目前距離育秧車間為49.7米。東海縣燃氣管理中心隨後根據評估意見,向祥偉燃氣下發了整改通知,明確逾期不整改,將依法處罰(停業並追加處罰)。

圖為東海縣燃氣管理中心出具的整改單
然而,與之矛盾的是,秦先生多次向東海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諮詢,該局明確回應:育秧車間的主體建築屬於工業建築,並非辦公樓,按照目前距離,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距離要求。
育秧車間建設工程到底如何定性?
東海縣自規局建築規劃科負責人郭興榮向欄目組&&,育秧中心主體建築為工業建築,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版)、《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範》GB51142-2015規定,單罐容積≤100m³、總容積≤500m³的液化石油氣工業站儲罐與工業建築的外墻最小距離為35米。祥偉燃氣公司容積為300立方液化氣儲罐(100m³儲罐2個,50m³儲罐2個),經現場測量,現狀間距為49.3米,符合國家相關規範的安全距離要求。

圖為東海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供的育秧車間規劃圖
東海縣燃氣管理中心負責人龐興元告訴《民情直通車》欄目組,2023年4月12日,燃氣管理中心與第三方評估公司對祥偉燃氣進行安全評估時,專家在現場發現育秧車間所在建築內辦公桌椅齊全,也有人在屋內辦公,於是認定育秧車間是辦公樓。“按照國家標準,辦公樓與液化氣站的安全距離應達到50米,經過實際測量,祥偉燃氣儲罐與該樓的距離為49.78米,不滿足安全要求。”
對燃氣管理中心的説法,該建築的所有方並不認可。農發集團育秧中心項目負責人湯志祥向欄目組明確&&,該建築當初規劃時就是工業建築,後續將作為培育秧苗使用,肯定不是辦公樓。他説,此前東海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也對該建築的建設使用情況進行多次檢查,同時對大樓進行了預驗收,後續也將由東海縣自規局進行覆核,如不符合當初的規劃就無法通過驗收。“我們不認可燃氣管理中心的意見,憑什麼他們説是辦公樓就是辦公樓?”

圖為安全距離相關規定
法律人士:業主可以依法訴訟維權
“我們的液化氣站建設在先,育秧車間建設在後,該項目的審批和建設和企業都沒有關係,怎麼到頭來變成我們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秦先生對此非常無奈,但由於沒有辦下經營許可證,企業如果繼續經營就面臨違法,這讓他十分焦慮。
對此,北京市煒衡(南京)律師事務所徐前貴律師認為,建築物的性質應由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燃氣管理中心無權直接認定育秧車間是否屬於辦公樓性質,後續應該由自規局來覆核是否符合規劃標準。他建議,如果因為行政主管部門的原因導致企業無法辦理經營許可,企業應留存相關證據,通過申請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相關部門也應該做好協調,妥善處理好相關問題。(虞啟忠 報道員:施博瀚 吉戎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