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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約履行“生態養殖、保護環境”,構成根本違約

2023年06月16日 14:29:04 來源: 海安市人民法院

  承包戶與村集體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約定要求生態養殖、保護環境。合同簽訂後承包戶卻多次因養殖廢水、廢氣污染環境被環保部門處罰、被周圍村民投訴舉報。村集體以養殖戶違約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隨着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土地租賃合同糾紛落下帷幕。法院認為雙方約定的生態養殖、保護環境,均屬於合同主要義務,未按約履行,構成根本違約,且違反綠色原則,合同應予解除。

  張某長期從事蛋鴨養殖。2019年6月,經人介紹,張某與某村經濟合作社簽訂了《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約定承包當地218畝土地用於蛋鴨生態養殖,養殖廢水不得直排、不得影響周邊環境。合同簽訂後,合作社將案涉土地交由張某進行養殖活動。但張某未按照生態養殖要求,先後因污染環境被環保部門兩次處罰,並多次被周圍群眾投訴。張某被處罰後僅僅通過承包了周邊土地從事蓮藕等的種植活動以緩衝,但廢水依然是未經處理直接流入周邊自然河流。村合作社認為張某的養殖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違反合同約定,要求解除合同。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及其補充協議係原、被告真實意思&&,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合同明確約定張某應從事生態養殖,不得污染周邊環境。也就是説生態養殖、保護環境的義務,均屬案涉合同中張某應履行的主要義務。然而市生態環境局的兩次處罰決定以及周圍群眾的數次投訴足以認定張某存在廢水直排自然河流的現象,未履行生態養殖、無污染的重要約定。且相關環境污染一直未能尋求到有效解決辦法,繼續讓其從事蛋鴨養殖存在讓生態環境進一步惡化的風險。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海安法院依法判決,要求張某恢復原狀、返還土地。

  一審判決後,張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綠色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本案中張某享有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權利,但也應當根據法律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得破壞環境,侵害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張某將廢水廢物直排、不達標處理廢水等行為,對水資源、土地資源造成了不利影響,違反了綠色原則。

  另外,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後,對當事人就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均應當秉持誠信理念,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會面臨合同被解除、承擔違約責任等。本案中雙方約定的生態養殖在要求上高於單純的保護環境,是在綜合利用資源的基礎上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然而張某經營鴨場過程中造成空氣污染、水污染,嚴重影響了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兩次被行政處罰,處罰後亦未能妥善解決污染問題,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屬於根本違約,合作社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劉東杭)

[編輯: 王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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