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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江蘇省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3年06月16日 11:54:57 來源: 省市場局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在全系統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重點查處“神醫”“神藥”虛假違法廣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車”行為、生産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等12類違法行為。結合總局今年5月統一部署的重點曝光生産、銷售“假冒偽劣化肥”行為要求,現公布2023年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1

  南京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商標侵權商品案

  2022年9月12日,南京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移送函,對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假冒歐普照明LED平板燈行為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共購進標示為OPPLE歐普照明LED嵌入式平板燈479套,採購價158元/套,銷售價275元/套,已銷售198套,庫房剩餘265套,其他16套因搬庫房時丟失,貨值金額13.17萬元。當事人銷售的上述OPPLE歐普照明LED嵌入式平板燈使用了與歐普商標權利人相同的商標,經權利人現場鑒定為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産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

  鋻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且將已安裝的涉案侵權産品全部拆除,積極消除危害後果。2023年1 月28日,南京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作出沒收侵權商品265套、罰款19.76萬元的行政處罰,對上游銷售公司的侵權違法行為移送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備註:《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本案作出違法經營額1.5倍的罰款,屬從輕處罰。)

  案例2

  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行

  茶葉過度包裝案

  2023年5月26日,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在對轄區某茶葉批發市場開展茶葉過度包裝專項檢查中,發現梁溪區某茶葉商行正在銷售標稱生産商為江蘇宜興某茶業有限公司生産的“雄獅6” 工夫紅茶,其包裝盒較大,而內部的茶葉筒卻明顯過小,涉嫌存在過度包裝問題。經執法人員現場取樣、檢驗,認定該商品的包裝空隙率為50%,大於《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粧品》規定的小於等於45%的限量要求。當事人銷售過度包裝茶葉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3年6月1日,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下架該款商品。案件發生後,梁溪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所在的茶葉市場管理方與經營戶代表進行約談,宣貫9月1日即將執行的新國標(《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粧品GB23350-2021》),督促經營戶進行自查自糾,並將茶葉生産企業通報宜興市局處理。

  案例3

  宜興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茶業公司生産

  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2023年4月28日,宜興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宜興市某茶業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通過觀察初步判斷當事人生産銷售的金螺紅茶茶葉禮盒(規格:125g×2)空隙率在50%以上。經委託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空隙率56.9%,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粧品》國家強制標準空隙率小於等於45%的要求。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3年5月15日,宜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規定的金螺紅茶茶葉禮盒,並將相關違法線索移送至茶葉禮盒生産企業的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案例4

  徐州市睢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睢寧縣慶安鎮某種子門市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

  銷售案

  2022年10月22日,徐州市睢寧縣市場監管局對某種子門市店內銷售的複合肥料進行抽檢。經檢驗,該批複合肥料的鉀含量和總養分含量不符合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産品。

  經查,當事人從山東泰安某公司以現金方式購進複合肥料160袋,購進價格是135元/袋,支付貨款2.16萬元。購入時,未索要出廠合格證明和購貨憑證,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20袋,銷售價格150元/袋,銷售金額3000元,獲利300元,該批肥料貨值金額為2.4萬元。2022年11月11日,該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抽樣程序、方法和結果無異議,也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檢申請。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肥料冒充合格肥料的行為違反了《産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2023年2月20日,睢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産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0元、罰款3.05萬元的行政處罰。

  (備註:《産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産品,並處違法生産、銷售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本案處1.27倍3.05萬元的罰款,屬正常處罰。)

  案例5

  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吳江市

  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鍋爐案

  2023年2月9日,根據其他部門移送線索,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吳江市某公司擅自改造35蒸噸燃煤鍋爐情況開展執法檢查。經查,2022年8月16日,當事人與江蘇某鍋爐有限公司簽訂了“省煤器及清灰改造與安裝合同”,並委託濟南某鍋爐有限公司將當事人已停用的35蒸噸燃煤鍋爐改造成生物質顆粒燃燒鍋爐。鍋爐改造完成後,當事人一直未申請檢驗,無法提供該鍋爐的有效檢驗報告。執法人員檢查時當場開具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鍋爐,在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2023年2月22日,執法人員檢查時當事人仍在使用上述未經檢驗的鍋爐。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鍋爐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3年4月24日,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2萬元的行政處罰。

  (備註:《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本案作出22萬元的處罰屬從重處罰。)

  案例6

  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酒吧銷售商標侵權洋酒案

  2023年1月12日,根據舉報,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酒吧經營場所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經營的部分酒類産品,包括馬爹利XO 12瓶、馬爹利藍帶14瓶、黑牌25瓶、馬爹利名士42瓶、軒尼詩VSOP 17瓶,涉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經委託江蘇某檢測公司對上述酒品進行抽樣檢測,結果顯示酒精度實測值與標籤標示值不相符,經商標註冊人授權單位鑒別,上述酒品與商標註冊人生産或授權生産經營的正品不符,為假冒産品。經核算,假冒産品貨值金額為7.7萬元。當事人經營標籤內容虛假酒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另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2023年4月3日,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酒品110瓶、罰款65.41萬元、責令停産停業5天的行政處罰。

  (備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産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説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違法行為涉及的産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情形;第二款規定: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時,應當依法從重從嚴。本案貨值金額7.7萬元,遠高於2萬元情節嚴重情形的情況,處65.41萬元8.5倍的罰款,停産停業5天屬從重處罰。)

  案例7

  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通州區

  某家紡廠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2月15日,根據舉報,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家紡廠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四件套30盒,其中被罩、被單和枕套上均印有圖案。當事人不能提供商標的授權使用證明。經查:係路易威登馬利蒂在第24類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註冊號為62951883A,註冊日期為2022年10月21日,有效期至2032年10月20日。2022年11月,當事人自某布行採購了印有圖案的布料4100米,經裁剪、縫製、熨燙、包裝後製成四件套成品205套,製作成本為159.7元/套,以220元/套的價格對外銷售,貨值金額4.51萬元。截至案發,當事人已售出175套,獲利1.06萬元。上述四件套經註冊商標權利人鑒定,係侵犯註冊商標專用的産品,其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

  2023年4月27日,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四件套30套、沒收違法所得1.06萬元、罰款9.02萬元的行政處罰。

  (備註:《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處9.02萬元罰款是違法經營額的2倍,屬於正常處罰。)

  案例8

  淮安市盱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盱眙某氣瓶

  檢驗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範、出具

  虛假檢驗結果案

  2022年9月29日,淮安市盱眙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某合作社使用的液化氣鋼瓶情況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497隻未更換自閉裝置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執法人員立即對鋼瓶檢測機構——盱眙某氣瓶檢驗公司展開追查。經查,2022年6月至12月,當事人為某液化氣站鋼瓶進行檢驗時,因工作人員操作失誤,23隻鋼瓶未更換新自閉閥,仍出具合格檢驗報告;2022年9月初,當事人為某合作社295隻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時,未逐只對該批次鋼瓶做水壓試驗,存在漏氣點;2022年9月底,當事人為某合作社497隻液化石油氣鋼瓶進行定期檢驗時,未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更換鋼瓶自閉閥,仍出具了合格檢驗報告。當事人未按安全技術規範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另查明,2021年9月26日,當事人因未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檢驗被盱眙縣市場監管局予以行政處罰,本次為一年中的再次違法。

  2023年4月17日,盱眙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8萬元,對檢驗責任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備註:《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本案對當事人作出18萬元、對責任人作出4萬元的罰款,屬於從重處罰。)

  案例9

  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東&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實施混淆行為案

  2022年9月26日,根據舉報,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東&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網店銷售的“冷萃超即溶咖啡”進行現場檢查,並對涉案産品依法抽樣取證。經查,舉報人經營的“冷萃超即溶咖啡”使用的包裝、裝潢為小型立體咖啡杯形狀,配有獨特色彩、數字、字母圖案等組合設計要素,自2018年以來,舉報人通過多種渠道在全國及全球範圍內對“冷萃超即溶咖啡”産品進行宣傳推廣,其銷量在同類産品中領先且持續位居某平台咖啡類産品銷量榜首,獲得諸多獎項。當事人經營的“冷萃超即溶咖啡”的包裝、裝潢使用了同樣的迷你小杯子立體包裝以及數字圖案組合,形狀上、色系上與舉報人的産品包裝、裝潢近似,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間,當事人通過在多家平台開設的五家網店銷售涉案産品“冷萃超即溶咖啡”,違法經營額合計405.06萬元。當事人實施混淆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

  鋻於當事人在接受調查期間主動下架所有涉案産品,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提供證據材料,同時在案件辦理期間與舉報人達成和解,簽署《和解協議》。2023年4月10日,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實施混淆的“冷萃超即溶咖啡”16盒、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備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本案作出0.12倍50萬元的罰款,屬從輕處罰。)

  案例10

  揚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鎮江某公司

  使用檢驗不合格的自動扶梯案

  2023年2月2日,根據舉報,揚中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鎮江某公司經營場所開展執法檢查,當事人不能提供17&處於運行狀態的自動扶梯有效定期檢驗報告,涉嫌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執法人員依法立即對上述17&自動扶梯予以查封。經查,17&自動扶梯的檢驗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022年12月12日,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鎮江分院揚中所對該17&&梯進行定期監督檢驗,檢驗後現場出具了檢驗不合格通知書。當事人使用檢驗不合格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2023年3月29日,揚中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立即停止使用17&檢驗不合格的自動扶梯,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1.1萬元的行政處罰。

  (備註:《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産,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本案作出30%的罰款 11.1萬元,屬從輕處罰。)

  案例11

  宿遷市沭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農資經營部銷售不合格薄膜案

  2023年2月8日,宿遷市沭陽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省局抽查不合格産品移送處理通知單,顯示某農資經營部銷售的薄膜被判為不合格。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將前期抽檢批次的薄膜銷售完畢。經查,當事人於2022年9月3日從山東臨沂市以87元/卷的價格購進薄膜300卷,以90元/卷的價格對外銷售,由於經營問題,於2022年9月30日向廠家退回230卷。2022年10月11日省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庫存55卷薄膜進行了抽樣檢測,經檢驗,該批次薄膜厚度極限偏差和平均厚度偏差項目不符合GB 13735-2017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3年2月8日,沭陽縣市場監管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及産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該批次不合格薄膜70卷,貨值金額6300元,獲利210元。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薄膜的行為違反了《産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鋻於當事人係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2023年3月7日,沭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産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10元、罰款6300元的行政處罰。(方方)

  (備註:《産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産品,並處違法生産、銷售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本案中作出1倍的罰款,屬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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