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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大豐區衛健委開出首張《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

2023年06月14日 20:58:14 來源: 鹽城市大豐區衛健委

  近日,鹽城市大豐區衞生健康委員會對轄區內某單位違反《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行為,依法作出了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這是自《關於完善衞生健康領域涉企行政處罰“三張清單”實施包容審慎執法的通知》(鹽衛監督〔2023〕9號)&&以來,該委作出的首份《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

  今年4月份,該區衞生監督員在轄區某美甲店進行日常衞生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在未取得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美容服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二款規定,衞生監督人員對其違法行為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的《衞生監督意見書》。該經營單位收到《衞生監督意見書》後,立即前往大豐區行政審批局申請辦理了《衞生許可證》。

  鋻於該單位本次違法行為係初次發生,且改正及時,尚未造成危害後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參照鹽城市衞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完善衞生健康領域涉企行政處罰“三張清單”實施包容審慎執法的通知》所列情形,給予該單位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首違不罰,顧名思義,就是對首次、輕微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建立容錯機制,給予當事人改正的機會。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並不是不講法,而是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彰顯法治精神。據了解,首違不罰需要同時具備違法行為係初次發現、未産生危害後果和社會影響,且能及時予以改正的3個條件。

  該案的不予行政處罰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法理念的具體體現。對符合條件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體現了大豐區衛健委的執法溫度。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但行政處罰不是唯一的措施和手段,對於積極配合整改的當事人,在法律條款的允許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對當事人的影響,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從而更好地服務市場主體,優化營商環境。

  下一步,大豐區衛健委將以實施“首違不罰”為契機,不斷創新衞生健康監管新模式,包容審慎把握執法尺度,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有據、寬嚴適度,在嚴格執法中彰顯為民服務的“溫情”。(陳偉琴)

[編輯: 王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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