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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近一年後因病去世,車禍另一方需付死亡賠償金嗎?

2023年06月14日 20:01:16 來源: 鎮江經開區法院

  身患癌症的人發生了交通事故,近一年後因病去世,車禍的另一方需要承擔責任嗎?近日,鎮江經開區法院丁卯法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簡介

  2021年2月21日,被告李澤(化名)駕車沿銀河路由西向東行駛,在經過路口右轉彎時與駕駛電動三輪車的王瑞(化名)發生事故,致王瑞及其家人受傷。經公安部門認定,被告李澤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當日,王瑞傷勢較重被送至醫院治療,並進行了左側人工股骨頭置換術,2021年3月15日出院,醫囑建議休息3個月。上述期間,王瑞發生醫療費6萬餘元,其中被告李澤墊付了1000余元,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付了18000元。

  2022年2月,王瑞家屬將李澤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王瑞家屬稱,王瑞患有癌症已有7年,事故之前每年定期去醫院化療,病情一直控制良好,基本不影響平時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此次交通事故耽誤了治療時間,間接加重了病情。交通事故以後,王瑞大部分時間都是在醫院接受治療,直接導致其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質量嚴重下降,一直臥病在床直至2022年1月去世。

  被告方對事故發生的事實與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但保險公司認為王瑞的死因是癌症,因此對死亡賠償金不予認可,也不應賠償原告要求的殘疾賠償金。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點在於:王瑞在交通事故發生近一年後因癌症去世,家屬請求判定王瑞死亡與交通事故因果關係的訴求,法院是否支持?

  審理過程中,法院圍繞這一爭議點,多次向專業機構諮詢、委託鑒定,還詢問了王瑞的主治醫師,了解具體情況,最終根據王瑞的病歷、出院小結、鑒定意見書等證據,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雖然本案的受害人王瑞身患癌症,但因交通事故造成了骨折,並進行了較大的創傷手術。手術期間暫停使用治療癌症的藥物,術後其身體機能也受到了一定影響。因此,本次交通事故與王瑞的死亡有一定關聯,對原告方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法院酌情認定為正常標準的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綜合受害人的受傷和治療情況以及被告李澤所承擔的事故責任,法院一審判決李澤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方各項損失28萬餘元。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每個人的日常生活都離不開道路交通,生命只有一次, 安全開車小心駕駛,既是對自己的負責,也是對他人生命安全的保障。

  後續

  二審判決後,保險公司及時&&一審法院履行了賠償義務。王瑞家屬將印有“為民服務 法律先鋒”的錦旗送到該院丁卯法庭,向審判法官與法官助理表達了謝意。(吳菲菲)

[編輯: 王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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