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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適用涉刑企業合規整改污染環境第一案宣判

2023年04月20日 08:05:22 來源: 新華日報

  4月19日,宿遷市宿城區法院在新沂市阿湖鎮對一起污染環境案公開宣判,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禁止被告人石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排污等相關活動。這是4月11日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關于加強涉案企業合規工作協同協作的座談會紀要》後,全省法院審理適用涉刑企業合規整改污染環境第一案。

  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是重點排污單位。2021年6月至同年12月間,被告人石某作為該公司安全管理部副經理,全面負責污水處理工作。在明知自動監測數據多次超標被環保部門短信提醒的情況下,石某仍授意污水處理廠王某等5名污水操作工採取自制達標液體的方式幹擾自動監測設施採樣,並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共實施替換水樣幹擾採樣行為50余次,逃避環保部門檢查,嚴重污染環境。2021年12月3日,徐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現場檢查,案發。

  案發後,被告人石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及法院審理階段認罪認罰,公司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5.4萬余元。去年8月16日至12月16日間,該公司主動申請企業合規建設,積極整改落實,且經第三方監督評估小組驗收合格。公訴機關認為該公司已完成企業合規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件審理階段,宿城法院結合考察驗收報告,到職能部門走訪掌握涉案企業日常經營狀況,到公司詳細了解、掌握合規整改要求執行情況、經營現狀等,發現涉案公司已成立合規部,制定企業合規制度,明確合規管理體系及職責,制定企業合規管理辦法,更換監測設備維護的第三方運營公司,加強安全防范並主動接受環保部門監管等,公司處于正常經營狀態。該公司承諾在案件宣判後繼續接受司法機關對其合規整改的檢查及監督。綜合本案案情及企業的生産規模、發展潛力、案發後補救措施,法院採納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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