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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市場監管免罰輕罰經驗升格為長三角統一做法

2023年01月17日 17:32:03 來源: 江蘇省市場局

  《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出臺以來,全省市場監管部門積極貫徹落實,2022年度共辦理免罰輕罰案件2萬件,依法減輕、免除市場主體處罰負擔15.4億元,在激發市場活力、優化營商環境、助力企業克服疫情困難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江蘇省做法受到充分肯定。1月13日,長三角市場監管部門以江蘇省《規定》為藍本,聯合出臺規范性文件《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以下簡稱長三角《規定》)。

  長三角《規定》的內容框架與江蘇省《規定》基本一致,充分借鑒了江蘇省《規定》關于“違法行為輕微”“危害後果輕微”“及時改正”“主觀過錯”“初次違法”等5個方面24項認定標準。如“違法行為輕微”可以結合主觀過錯、初次違法、持續時間、違法所得、貨值金額等因素認定;“危害後果輕微”可以結合危害程度、危害范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與損害對象達成和解等因素認定;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或者責令改正前主動改正以及責令改正後按要求改正的,都可以認定為“及時改正”;經詢問當事人,並查詢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係統以及執法辦案係統,未發現當事人有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長三角《規定》還借鑒江蘇省《規定》,明確了不予處罰、從輕減輕處罰的程式和文書要求,強調了綜合裁量原則以及嚴重違法行為不得不予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的要求。

  長三角《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長三角《規定》的出臺,將有力推動長三角市場監管部門統一執法尺度和裁量標準,是長三角市場監管一體化的重要制度成果,對優化長三角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長三角《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違法行為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主觀過錯較小;

  (二)初次違法;

  (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四)及時中止違法行為;

  (五)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

  (六)案涉貨值金額較小;

  (七)案涉産品或者服務合格或者符合標準;

  (八)其他能夠反映違法行為輕微的因素。

  第十條 危害後果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危害程度較輕,如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輕微,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等;

  (二)危害范圍較小;

  (三)危害後果易于消除或者減輕;

  (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

  (五)主動與違法行為損害的對象達成和解;

  (六)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後果輕微的因素。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及時改正:

  (一)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主動改正;

  (二)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後,責令改正之前主動改正;

  (三)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後按要求改正。

  前款所列三種情形的及時性、主動性依次減弱,市場監管部門在作出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時,應當綜合考慮改正情節。

  第十二條 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的過錯程度大于過失。

  沒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當事人對違法行為是否明知或者應知;

  (二)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違法行為及其後果;

  (三)當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産經營責任;

  (四)當事人是否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商品;

  (五)當事人是否取得生産經營活動的合法授權;

  (六)其他能夠反映當事人主觀狀態的因素。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第一次實施該性質違法行為。

  經詢問當事人,並查詢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係統以及執法辦案係統,未發現當事人有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第十五條 當事人違法行為未列入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清單或者不符合其中所列條件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規定,綜合裁量作出是否不予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的決定。

  第十六條 對有證據證明嚴重危害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財産損失等嚴重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不得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後作出裁量決定。(方方)

  

[編輯: 崔雯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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