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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發布2022年度智慧財産權保護、涉外智慧財産權保護典型案例

2023年01月14日 16:50:30 來源: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

  2022年,江蘇省市場監管係統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場監管總局部署要求,緊扣“雙穩雙提”工作主線,強化智慧財産權保護執法,全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查處了一批有影響力、震懾力的典型案件。現公布智慧財産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涉外智慧財産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智慧財産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無錫市某印刷廠侵犯“甘露”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2022年1月17日,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無錫市某印刷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車間內堆放著包裝主體部位標有“甘露特産青魚”字樣的包裝盒3800只。經查,無錫市錫山區鵝湖水産協會在第31類商品“青魚(活)”上獲準注冊“甘露”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當事人于2021年11月初,受無錫市某膳食公司委託,未經審核查驗,且未經“甘露”商標權利人的授權,擅自加工印制在顯著位置標注“甘露特産青魚”等字樣的禮品包裝盒。截至案發,當事人共印制包裝盒6000只,違法經營額共計1.296萬元。

  當事人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2022年7月14日,錫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包裝盒、罰款1.296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該局對權利人的“甘露”商標授權手續予以規范,並加強對周邊印刷單位、青魚養殖銷售單位的普法宣傳,指導經營戶合法使用“甘露”證明商標。

  案例2

  徐州邳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徐州市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樂輝”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1月18日,邳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徐州市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經營或加盟的7家“樂輝”超市進行執法檢查。經查,“樂輝”商標是池州樂輝超市有限公司在第35類的注冊商標。當事人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樂輝”作為企業的字號突出使用,在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樂輝精彩”的集團介紹和品牌介紹上宣傳“樂輝”團隊和“樂輝”品牌,其經營或加盟的7家超市門頭及購物小票上均突出使用“樂輝”字樣。當事人的行為易使公眾對商品和服務來源誤認。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2022年11月11日,邳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後,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改正情況進行“回頭看”,其中3家門店已停止經營活動,其余經營場所門頭字號已進行了規范。

  案例3

  常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常州某智慧財産權代理有限公司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案

  2022年7月18日,常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常州某智慧財産權代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通過與客戶簽訂合同或者口頭約定的方式,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借用常州某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夥)資質申報專利共計201件,其中實用新型專利157件、發明專利41件、外觀專利3件,違法所得共計28.43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智慧財産權促進和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2022年12月9日,常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江蘇省智慧財産權促進和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合計56.86萬元的行政處罰。此外,該局對全市專利代理機構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其不斷提高代理品質和專利申報水準。

  案例4

  蘇州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常熟市某商標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他人惡意申請商標案

  2022年6月23日,常熟市市場監管局對常熟市某商標代理有限公司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根據客戶提供的商標名稱(以中文、英文為主)為其代理商標注冊業務,在明知客戶提供的商標存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情況,仍為客戶申請注冊,注冊時基本為一個商標多類別注冊,收費標準為500元/件;當事人通過網店“起點商標”、QQ群、微信群等網絡媒介進行商標轉讓銷售,代理商標轉讓收費標準為轉讓費用10%;當事人為21家公司代理注冊商標129個,其中多件商標因被國家智慧財産權局認定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而駁回申請。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2022年9月29日,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給予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警告、罰款0.5萬的行政處罰。結案後,該局組織開展全市重點商標代理機構培訓,促進商標代理行業健康發展。

  案例5

  南通啟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啟東某起重設備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起重機和電動葫蘆、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起重機安裝案

  2021年11月8日,啟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啟東某起重設備有限公司的安裝現場進行檢查,現場發現一臺起重機和電動葫蘆標注“”商標。經查,“”商標權利人為河南衛華重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經鑒定,確定當事人安裝的起重機(産品編號2109101227)和電動葫蘆(産品編號210901620)不是權利人生産。另查明,當事人沒有起重機械安裝許可資質,安裝的起重機實際跨度是15.35米,額定起重量是5噸。當事人簽訂了兩份産品買賣合同,已安裝的起重機含電動葫蘆的合同價格為3.7萬元,第二份合同尚未履行,設備未安裝。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起重機械和電動葫蘆、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安裝活動,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的規定,2022年10月14日,啟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29.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

  連雲港市贛榆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連雲港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偽造專利證書案

  2022年5月19日,連雲港市贛榆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連雲港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偽造國家發明專利證書。經查,2022年2月14日,當事人利用PS制圖軟件偽造專利號為ZL202122145397.2的發明專利證書,發明名稱為“一種多功能寫字機器人”,並將該發明專利證書上傳到當事人在某平臺經營的“幾何三維”店鋪“寫字機器人”商品介紹頁面中。截至案發,共銷售39臺寫字機器人,違法所得為1.81萬元。

  當事人偽造發明專利證書,並將該偽造證書用于産品銷售的行為,違反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2022年6月21日,贛榆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合計2.8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

  淮安市淮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余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2年4月8日,淮安市淮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對余某涉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依法調查處理。經查,當事人先後4次以微信支付貨款後送貨到府的形式,向供貨方呂某(公安機關另案處置)採購白酒進行銷售;公安機關在呂某家中查獲大量“今世緣”“洋河”係列白酒,經商標權利人鑒定係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當事人在未進行進貨查驗的情況下,向不具備合法資質的供貨商呂某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採購“今世緣”“洋河”係列白酒共44箱進行銷售。截至案發,上述白酒已全部銷售,共計銷售金額為6.78萬元,違法所得2962元。

  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採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明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6月23日,淮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沒款合計7.08萬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已將店面轉讓,不再經營白酒。

  案例8

  鹽城東臺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技術(東臺)有限公司生産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變頻器案

  2022年7月22日,東臺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技術(東臺)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生産的變頻器上標注有“TAIDA”和“臺達變頻器”等字樣,執法人員現場查扣變頻器共1618臺。經查,“臺達”的商標權利人為臺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未經商標權利人的許可,于2022年1月起開始生産銷售標注有“TAIDA”和“臺達變頻器”等字樣的變頻器,通過其網店“rbskelec旗艦店”對外銷售,網店的圖片中有“臺達正品”“臺達變頻器”“臺達旗艦店”等宣傳字樣。經公安部門研判,該案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

  當事人生産銷售標注“臺達變頻器”和“TAIDA”字樣變頻器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2022年9月1日,東臺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55萬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已于2022年9月份完成對生産經營産品的名稱、廠名廠址、商標等資訊整改。

  案例9

  揚州市寶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手機配件經營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手機殼案

  2022年7月22日,東臺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技術(東臺)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生産的變頻器上標注有“TAIDA”和“臺達變頻器”等字樣,執法人員現場查扣變頻器共1618臺。經查,“臺達”的商標權利人為臺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未經商標權利人的許可,于2022年1月起開始生産銷售標注有“TAIDA”和“臺達變頻器”等字樣的變頻器,通過其網店“rbskelec旗艦店”對外銷售,網店的圖片中有“臺達正品”“臺達變頻器”“臺達旗艦店”等宣傳字樣。經公安部門研判,該案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

  當事人生産銷售標注“臺達變頻器”和“TAIDA”字樣變頻器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2022年9月1日,東臺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55萬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已于2022年9月份完成對生産經營産品的名稱、廠名廠址、商標等資訊整改。

  案例10

  宿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劉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防水卷材案

  2022年6月9日,宿遷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轄區某商品房施工項目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牌彈性體改性瀝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192卷、“”牌高聚物改性瀝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350卷。經查,“”為科順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當事人為該品牌的經銷商。當事人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從其他途徑採購上述商品,並銷售給商品房施工方。經鑒定,上述防水卷材均為假冒侵權産品。案值共計22.76萬元。

  當事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數額巨大,涉嫌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2022年7月7日,宿遷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目前檢察機關已提起公訴。

 

  涉外智慧財産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南京市江寧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南京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藍莓案

  2021年11月23日,南京市江寧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南京某貿易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檔口前擺放有“怡顆莓”藍莓在銷售,共計33箱(規格均為12盒/箱,125g/盒),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商品進行扣押。經查,怡顆莓公司是“”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上述在售商品每小盒標簽、紙質包裝箱上印有“”商標和標識。經鑒定,上述“怡顆莓”藍莓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無法説明商品的合法來源,也無法提供供貨清單或進貨發票。非法經營額合計1.96萬元。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藍莓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2年3月18日,江寧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後,該局組織“回頭看”,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督促當事人依法合規經營。

  案例2

  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陳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鞋子案

  2021年4月28日,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陳某在濱湖區某商業綜合體銷售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查獲涉嫌侵權“Jazz Tiger”鞋子“”等379雙。經查,泉州某鞋服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在鞋類商品上注冊了“”商標,當事人作為加盟商被授權使用銷售相關産品,2021年4月起,當事人從事涉案鞋子銷售。另查明,株式會社愛世克私(中文簡稱:亞瑟士、鬼塚虎等)在第25類商品“運動鞋等”上注冊 “”“”商標,當事人銷售的涉案鞋子側面圖案與其被授權使用注冊商標“”相差較大,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與“亞瑟士”品牌運動鞋“”的商標構成近似。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鞋子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濱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

  常州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常州某車業有限公司侵犯“ ”和“”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11月22日,常州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常州某車業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加工一批帶有“”和“”標識的汽車中網,現場查獲涉案商品532件。經查,2021年11月初,當事人從一到府推銷者處購進一批帶“”和“”標識的汽車中網配件半成品,經鑒定,上述汽車配件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上述汽車配件尚未對外銷售,當事人生産經營過程中無生産記錄和經營票據。據統計,上述商品貨值金額為1.08萬元。

  當事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2022年4月11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商品、罰款3.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

  蘇州張家港市場監管局查處張家港某工具有限公司生産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剪刀案

  2021年12月29日,張家港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張家港某工具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印有“”“”的剪刀共5037把,未使用包裝盒34個。經查,當事人生産銷售的美髮剪刀上印制的“”圖標由商標“”及側面三個文字“千禧星”組成,當事人印制的 “”圖標與商標“”的角度、大小較為相似。“”“”的商標權利人為貝印株式會社。當事人通過網絡平臺店鋪“火匠千禧星”銷售上述剪刀,共計銷售額58.49萬元;被扣押商品貨值11.67萬元。當事人未經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在生産銷售的剪刀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且在産品銷售頁面上宣傳含“日本火匠”“進口火匠”等字樣,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

  當事人生産銷售上述剪刀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2022年5月26日,張家港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沒收侵權商品及包裝盒、罰款70.16萬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後,執法人員約談了轄區內同類型企業,普及智慧財産權法律法規,督促企業依法經營。

  案例5

  南通如皋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蘇某電氣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斷路器、高壓櫃櫃體案

  2022年7月8日,如皋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位于如皋師范學校某附屬小學項目在建工地進行檢查。經查,在該項目7號綜合樓西北角一樓配電間內有高壓櫃2組,每組3個櫃,每個櫃櫃體上均有“ABB”標誌;低壓成套開關設備2組,安裝有標注“Schneider”標誌的斷路器,其中型號為MT08N1的5個,型號為MT25H1的3個。另查明,“ABB”為ABB阿西亞·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注冊商標,“Schneider”為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經鑒定,上述涉案商品均為侵權産品。

  當事人將上述侵權産品銷售給該工程承包方,違法經營額超5萬元,涉嫌犯罪。2022年8月22日,如皋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6

  淮安市清江浦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服飾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服裝案

  2022年8月9日,淮安市清江浦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商標權利人舉報,稱清江浦區某服飾店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服裝。經查,當事人店內裝潢裝飾及所售服裝,大量使用“”商標,無法提供商標合法使用文件,執法人員現場查扣侵權服裝92件。經鑒定,當事人店內使用裝飾裝潢及所售標注“”商標的服裝均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或授權。另查明,2020年底,商標權利人曾要求當事人撤除相關商品,當事人承諾不再繼續銷售;2022年7月中旬,當事人為減輕疫情帶來的損失,將庫存標注“”商標服裝重新在店內以低于進貨價格清倉甩賣。違法經營額合計2.46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清江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服裝、罰款4.5萬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後,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約談,督促指導當事人加強智慧財産權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共同維護智慧財産權市場秩序。

  案例7

  鹽城市鹽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張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潤滑油案

  2022年3月16日,鹽城市鹽都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鹽都區華興國際汽車城某店面進行突擊檢查,當場查獲在售的標注“殼牌”“美孚”“Mobil”注冊商標的潤滑油(機油)商品142瓶(桶)。經查,涉案潤滑油係張某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從廣州市一經銷商處,通過微信聯繫、微信轉賬、物流寄件方式,多次少量購進。經鑒定,上述商品均係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上述涉案商品貨值共計2.45萬元。

  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潤滑油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2年6月15日,鹽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7.3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8

  鎮江丹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珠寶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飾品案

  2022年7月21日,丹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丹陽市雲陽鎮某珠寶行經營標有“”“”“”標識金飾品。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6月在深圳某珠寶批發市場購進標有“”標識金飾品12只;標有“”標識金飾品1只;標有“”標識金鑲鑽飾品1只,共計14只。經鑒定,上述商品標識資訊與正品不符,做工與正品産品存在較大差異,係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或許可的産品,侵犯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梵克雅寶有限公司、歷峰國際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截至案發,上述商品未有銷售,涉案商品市場零售價共計8.17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2年9月22日,丹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8.17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9

  泰州市姜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五金配件銷售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軸承案

  2022年3月3日,泰州市姜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姜堰區某五金配件銷售部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78種型號的“NSK”牌軸承共計1654個,42種型號的“NTN”牌軸承共計1655個。經查,“NSK”的商標權利人為日本精工株式會社,“NTN”的商標權利人為NTN株式會社,經鑒定,以上軸承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不能提供上游銷售渠道,貨值達16萬余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2年4月20日,姜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10

  宿遷市宿豫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臧某侵犯“KOHLER”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10月25日,宿遷市宿豫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依法對位于宿豫區的某施工工地在裝修工程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存有34套標有“KOHLER”標識的便桶。經查,上述商品是該工程材料供應商臧某提供,當事人與“某科勒建材商城”網店的銷售人員聯繫,通過微信進行交談、交易,且未向對方索要經營資質,當事人無法提供真實有效的進貨來源。“KOHLER”為科勒公司注冊商標,經鑒定,上述便桶屬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總貨值共計1.15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022年1月24日, 宿豫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方方)

[編輯: 王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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