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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發布2022年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2023年01月14日 16:46:39 來源: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

  2022年,江蘇省市場監管係統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場監管總局部署要求,緊扣“雙穩雙提”工作主線,推進2022江蘇省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全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查處了一批有影響力、震懾力的典型案件。現公布 “鐵拳”行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南京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蘭某未取得食品生産許可從事食品生産活動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2年3月23日,根據舉報,南京市市場監管局對蘭某涉嫌非法從事食品生産活動並侵犯商標專用權問題立案調查。經查,蘭某利用在全國各地注冊的空殼公司,取得康寶萊(中國)保健品有限公司經銷商許可權,從各城市自提點以返點價大量購買“康寶萊”牌係列産品。當事人為逃避産品流向追蹤,刮去廠家二維碼,揭開産品罐內封膜把粉體倒出,用自制工具將罐內底部數字識別碼刮去,再把粉體重新灌回瓶內,加貼從網絡購買的與“康寶萊”正品雷同的假冒內封膜,重新予以封裝後冒充正品銷售,賺取差價。經核算,當事人共計生産産品272瓶,貨值金額11.02萬元。

  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産許可從事食品生産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及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銷售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2022年8月19日,南京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沒收侵權商品及生産工具、共計罰款153.3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

  徐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徐州某液化氣有限公司不按規定從事氣瓶充裝作業案

  2022年5月17日,根據省局交辦案件線索,徐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徐州某液化氣有限公司開展了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正在利用防爆充氣槍對非自有産權氣瓶進行充裝,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充裝的非自有産權氣瓶掃碼資訊進行登記並復制了當事人充裝車間內監控視頻錄影、提取了當事人相關的充裝明細記錄及相關的充裝前檢查和充裝後復檢記錄。經查,當事人從事液化石油氣的氣瓶充裝活動存在以下違法情況: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氣瓶充裝作業,充裝非自有産權氣瓶。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2022年11月23日,徐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作出共計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

  常州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寧波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混合油品冒充柴油銷售案

  2021年3月17日,常州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在與海事、公安等部門聯合執法時,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一步追查,查獲準備卸入常州某油庫803油罐的油品882.74噸,經檢驗不符合GB19147-2016《車用柴油》標準,公安部門予以立案偵查。2021年12月17日,公安部門認為涉嫌生産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證據不足,將該案移交高新區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寧波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浙江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了900噸高沸點芳烴溶劑和碳九組成的混合油品,並準備將上述油品冒充車用柴油對外銷售,至案發時,該批油品實際被查扣數量882.74噸,銷售價格4350元/噸,貨值總計384萬元。

  當事人將高沸點芳烴溶劑和碳九的混合油品冒充車用柴油對外銷售的行為,違反了《産品品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構成了以假充真的違法行為,2022年4月18日,常州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産品品質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92萬元、沒收油品882.74噸的行政處罰。

  案例4

  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醫療器械經銷部虛假宣傳普通食品具有疾病治療功能案

  2021年10月28日,接群眾舉報反映,南通市崇川區某醫療器械經銷部在銷售普通食品過程中宣傳其普通食品具有治療功能,崇川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立即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用電腦對經營場所內11名老人播放視頻。經查,視頻內容為宣傳其銷售的“QK纖溶酶、真福酶1號”壓片糖果(普通食品)具有溶栓效果,當事人及店內消費者均證實,上述兩種食品在被宣傳過程中,存在具有溶栓功效的表述。

  當事人利用講座及會銷的方式對銷售的食品進行虛假宣傳,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3月29日,崇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

  連雲港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連雲港某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無證充裝氧氣案

  2021年11月22日,根據舉報,連雲港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連雲港某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無證充裝氧氣行為開展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採取自有船臺出租給他人修造船舶、收取承租人租金的方式經營。由于造船需要,當事人在公司院內建設了氣體充裝站,進行氣瓶充裝,2018年1月份至2021年10月份期間,用罐車從連雲港某氣體有限公司購進氧氣,存入氣站內的儲氣罐並進行充裝,充好的氣瓶銷售給各承租人用于鋼材切割和焊接,當事人未能提供合法的氣體充裝許可,非法充裝氧氣66.06萬瓶(11Mpa),其中自用和管道供氣19.71萬瓶,充裝並銷售給租賃船臺氧氣46.35瓶,經核算,當事人充裝氧氣的非法所得為324.45萬元,氣站內剩余氧氣瓶176只。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8月30日,連雲港市場監管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氧氣瓶176只、罰沒款合計346.4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

  淮安市淮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無底線行銷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要求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12日,淮安市淮安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反映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産銷售包裝存在惡搞、低俗等違反公序良俗的食品,執法人員立即開展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在22個品種的食品包裝袋上印有低俗的食品名稱。經查,自2018年10月始,當事人在其主要面向未成年人銷售的壓片糖果外包裝盒上印有惡搞、低俗的文字及圖案,共計22個品種,截止檢查當日,共生産上述産品1.42萬盒,並以3.8元至6元/盒不等的價格銷售,銷售金額6.01萬元。

  當事人銷售外包裝內容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相關規定的壓片糖果,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生産銷售的上述産品,名稱和包裝內容有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宣傳用語,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的規定。2022年9月2日,淮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等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食品3563袋、罰沒款合計28.4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

  鹽城市鹽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康復醫院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2年1月,根據群眾舉報,鹽城市鹽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康復醫院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上進行虛假宣傳線索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為推廣康復診療服務,在其運作的“某康復醫療”微信公眾號上進行廣告宣傳,在多篇宣傳文章中使用了患者名義和形象進行含有功效斷言和治愈率或效果的宣傳,且當事人在不具備高壓氧艙設施的情況下,對外宣傳其擁有高壓氧治療中心和相關的醫療設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八條、第二十八條及《江蘇省廣告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2022年4月25日,鹽城市鹽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江蘇省廣告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消除影響,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8

  揚州高郵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高某生産銷售非法添加罌粟的鹽水鵝案

  2022年6月,根據揚州市食品中添加罌粟殼等違禁物質專項行動的統一部署,高郵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高某經營的熟食攤銷售的鹽水鵝進行抽檢。現場使用“嗎啡、可卡因快速檢測卡”,對其經營的“鹽水鵝鹵汁”快速檢測後結果呈陽性,經揚州市産品質量監督檢驗所進一步檢驗,結論為“樣品經檢驗,嗎啡、罌粟鹼、那可丁不符合國家食品標準相關規定”。經查,當事人在加工“鹽水鵝”過程中將罌粟果實、罌粟桿等作為調味料燒制“鹽水鵝鹵汁”,主要用途為增加鹽水鵝的風味。執法人員將現場發現的罌粟植株予以扣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2022年7月13日,高郵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高郵市公安局進一步處理。

  案例9

  鎮江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集團鎮江置業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檢電梯案

  2021年12月14日,根據舉報,鎮江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集團鎮江置業有限公司的某商務樓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14部電梯未經定期檢驗。經查,該商務樓A、B、C塔樓共有電梯27臺,其中有1臺未錄入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智慧服務平臺,從未經過檢驗,其余26臺在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智慧服務平臺可查,但均已超過檢驗有效期。2021年12月17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向當事人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未經檢驗的電梯。2022年1月4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商務樓電梯進行復查時,當事人仍存在未按指令書要求停用未經檢驗電梯的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2022年4月29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並從重處罰,作出罰款2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10

  宿遷市湖濱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産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根據舉報,宿遷市市場監管局聯合湖濱新區市場監管局對宿遷某食品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一款新開發麵包産品,因擔心配料表標明原料成分會有其他商家模倣,將産配料表標稱為“保密”,營養素參考值(NRV%)用“?”表示,在食品標簽上沒有標明配料成分。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期間共生産涉案麵包産品13907只,作為贈品發出11607只,剩余2300只被依法查封,貨值金額共計1.85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湖濱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擬于近期責令當事人重新印制合法合規食品標簽包裝,作出沒收不合格食品、罰款9萬元的行政處罰。(方方)

[編輯: 王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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