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省市場監管部門結合經濟發展和疫情防控形勢,堅持統籌監管規範和支持發展相結合的原則,&&市場監管免罰輕罰規定2.0版,對情節輕微、危害後果較輕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為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支持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現公布市場監管領域2022年度免罰輕罰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南京市玄武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邰某虛假宣傳案
2022年4月2日,南京市玄武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邰某經營的某餐飲店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使用的菜單上有菜肴“美極江白蝦”字樣。經查,當事人從玄武區櫻駝花園農貿市場內個體工商戶孔某處購進原料白蝦,用於加工製作菜肴“美極江白蝦”,該白蝦非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美極江白蝦”是2022年4月1日添加的新品菜,共銷售了5份,食品本身沒有安全問題。
當事人以“江”字為噱頭進行虛假宣傳,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鋻於當事人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積極提供有關證據材料,於案發當日對違法行為完成改正,且未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危害後果輕微,2022年5月24日,玄武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同時,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普法宣傳,介紹相關政策法規要求。
案例2
無錫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無錫某餐飲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紅領巾及少先隊隊委標誌用於商業活動案
2022年6月2日,無錫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無錫某餐飲有限公司經營的火鍋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員工在六一兒童節期間,以佩戴紅領巾及少先隊隊委標誌等商業營銷形式,開展餐飲經營活動。經查,當事人在2022年5月31日晚間及2022年6月1日全天營業期間,為營造六一兒童節氣氛,員工以佩戴紅領巾及少先隊隊委標誌的着裝形式迎客及服務,並對到店顧客建議由孩子為家長佩戴紅領巾來讓家長找回兒時記憶,以此開展餐飲營銷活動。《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標誌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標誌及其圖案不得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以及商業活動。
當事人不當使用紅領巾及少先隊隊委標誌用於商業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之規定,理應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處罰。因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相關證據,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且持續時間短,危害後果輕微,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同時,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了普法教育,並督促其簽訂守法合規承諾書,切實履行主體責任。
案例3
徐州市睢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王某經營電商傢具實施商業混淆案
2021年11月28日,睢寧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王某經營的傢具廠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廠正在生産經營實木床。經查,當事人線下開設小型傢具生産作坊,生産實木床和沙發床,在某電商平台經營“金多喜家居廠”店舖,冒用被侵權人徐州好百年傢具有限公司的“金多喜”商標字樣作為店舖名稱,店舖中有15種商品網頁鏈結顯示的品牌、生産經營場景以及榮譽證書展示圖片等與被侵權人在天貓店舖展示場景相同。
當事人實施商業混淆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鋻於當事人首次違法,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積極提供證據材料,案發後及時下架涉案店舖商品鏈結停止違法行為,減輕了社會危害後果,且積極取得被侵權人的諒解, 2022年1月10 日,睢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作出沒收實木床6件、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後,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回頭看”,督促當事人在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主動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案例4
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金某虛假宣傳案
2021年6月8日,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對金某涉嫌網絡刷單,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某電商平台網店“農人小金旗艦店”,銷售枇杷等商品。當事人與一名微信昵稱為“大鵬”的人&&,支付364元,用於對所售白玉枇杷進行刷單,提高銷量與關注度。“大鵬”組織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白玉枇杷,進行了35筆“交易”,發表文字評論7條。上述35筆交易均為虛假交易,實際未發貨。
當事人對其電商平台店舖銷售商品“刷單”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當事人先天殘疾,生活工作均極大受限,離異後獨自撫養女兒,生活有很大困難,2022年 1 月 4 日,吳中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作出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
南通市海門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南通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商業詆毀案
2022年5月10日,南通市海門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南通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於2022年5月9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一篇題為“電動時代的駕駛者之車 是什麼讓全新BMW i3成為了更好的選擇?”的宣傳文章,內容含“……蔚來ET5的車型差價和與之對應的‘微小’續航差異、套路頗深的電池租賃以及誘人選裝背後的高昂價格……沒有任何豪華可言的Model 3更是能讓你瞬間體會到‘放眼皆車友’的平庸乏味之感……”等內容,對競爭品牌和産品進行了對比和負面評論。當事人無法提供該篇宣傳文案內容真實性依據,該篇文章閱讀量共計28人次。案發後,當事人立即刪除該文章,並於2022年6月7日在涉案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致歉聲明,消除負面影響。
當事人商業詆毀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鋻於當事人發布信息持續時間短,閱讀量少,主動採取措施改正並消除影響,2022年7月11日,海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後,該局持續關注當事人微信公眾號發布的相關文章,暫未發現類似行為。
案例6
連雲港市東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銷售假冒專利産品案
2022年1月10日,東海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連雲港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商品標注有 “滋巢活性精油……”“專利號:201410462608. 6”等內容,共計17瓶。經查,涉案産品於2014年申請過專利,但是未通過專利審批;涉案産品由連雲港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給當事人,用於體驗試用,無違法所得;當事人不知該産品是假冒專利産品。
因當事人不知其銷售的産品是假冒專利産品,且能證明該産品的合法來源,並積極配合案件調查,2022年4月20日,東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7
淮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學校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2年7月25日,淮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某學校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廣告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對高考復讀班招生做宣傳時,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了含有“……高三復讀班最專業、最具特色的高考復讀學校.....”等宣傳文章。當事人在宣傳內容中使用了“最專業、最具特色”等絕對化用語,不能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證明。案發後,當事人立即將上述宣傳內容刪除。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鋻於當事人在自有的微信公眾號中發布的廣告,案發後及時刪除違法內容,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閱讀量不高,且為初次違法,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結案後,該局對當事人微信公眾號、校內宣傳欄、招生宣傳資料等進行再排查,並對有關管理人員進行再提醒。
案例8
揚州市邗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美容店未按規定進行有獎促銷案
2021年12月7日,揚州市邗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邗江區某美容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進行“抽紅包”有獎促銷活動,但未公示有獎促銷活動的活動細則。經查,當事人自2021年12月6日開始,針對一次性充值6980元及以上的客戶開展有獎促銷活動,但是在活動中未按規定要求明確公布獎項種類、獎品價格、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兌獎時間、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及其&&方式等信息。案發後,當事人進行了整改,取消了有獎促銷活動。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鋻於當事人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且為初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2022年1月16 日,邗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同日,該局堅持處罰與教育並重,對當事人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宣傳。
案例9
鎮江市丹徒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蘇某光學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顯著標明促銷活動附加條件案
2022年8月11日,鎮江市丹徒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江蘇某光學科技有限公司網上銷售行為進行檢查。經查,暑假期間,當事人在其網店上架“……記憶眼鏡”,做促銷活動,該産品宣傳信息中包含“限時限量”等內容,但未標注具體的附加條件。截至案發,該款産品無銷售記錄。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經營者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規定。鋻於當事人首次違法,違法時間較短且及時改正,期間未有銷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2022年11月15日, 丹徒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10
泰州興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興化某脫水蔬菜廠未取得食品生産許可從事脫水蔬菜生産加工活動案
2022年4月20日,興化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依法對興化某脫水蔬菜廠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3名工人正在進行大蔥的清洗、烘乾、切段操作,成品庫內有150袋(10Kg/袋)蔥段成品,貨值金額2.85萬元。經查,當事人從周邊香蔥種植戶處購進原料,在未取得食品生産許可證的情況下,於2022年4月15日開始從事脫水蔬菜生産加工活動,直至案發,持續時間5天,生産的脫水香蔥未銷售。經檢驗,商品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相關規定,鋻於當事人無證生産時間較短,暫未銷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2022年7月22日,興化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作出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該局主動對相關企業開展行政指導,幫助企業早日獲取合法生産許可。(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