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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零容忍,重拳出擊!

2022年03月23日 12:04:50 來源: 南通市市場監管局

  3月17日,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通告》,進一步落實全市零售藥店疫情防控主體責任。截至3月21日,18家不嚴格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的零售藥店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醫保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同步被責令歇業整改和暫停醫保服務。希望全市零售藥店經營者自覺遵守藥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的要求,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共同阻斷疫情傳播風險。

  為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市場監管部門還從快從重從嚴打擊零售藥店不嚴格執行“四類”藥品購買人員實名資訊登記報告制度、不落實疫情防控措施主體責任等違法違規行為,充分發揮零售藥店“哨點”作用,為疫情防控保駕護航。市場監管部門公開曝光疫情防控期間零售藥店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第五批),希望全市零售藥店經營者自覺遵守藥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的要求,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共同阻斷疫情傳播風險。

  附:

  18家未嚴格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的零售藥店名單:

  通州區(8家)

  1.江蘇安心堂藥房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七分店

  2.南通市通州仁壽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石港廣慧藥店

  3.南通市通州區仁壽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禦藥堂藥房

  4.南通市通州區如法藥房

  5.南通市通州區川姜鎮永福堂大藥房有限公司

  6.南通市通州區同康大藥房有限公司

  7.南通市通州區平潮潤滋藥房有限公司五接店

  8.南通市通州區五接鎮維康堂藥房有限公司

  海門區(2家)

  9.南通市江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三星店

  10.海門市普仁大藥房

  如東縣(3家)

  11.南通市江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如東新店

  12.南通頤丹堂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雙甸店

  13.南京醫藥南通健橋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洋口店

  啟東市(1家)

  14.啟東市芳草堂藥房

  如皋市(4家)

  15.如皋市匯康大藥房有限公司

  16.如皋市萬年青藥店

  17.如皋市益品大藥房

  18.如皋市正信大藥房

 

  南通市疫情防控期間零售藥店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第五批)

  案例一:通州區平潮鎮盛和堂藥店有限公司未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主體責任案

  2022年3月4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通過非現場監管,在視頻巡查中發現盛和堂藥店有限公司從業人員未佩戴口罩,未對進入藥店購藥人員查驗“兩碼”、未進行體溫檢測、未提醒購藥人員佩戴口罩。

  當事人未嚴格落實零售藥店疫情防控措施的主體責任,違反了《關于全市零售藥房恢復銷售“四類”藥品並嚴格執行實名資訊登記報告制度的通告》第三、四條的規定,依據該《通告》第六條的規定,通州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歇業整改,整改完畢並經檢查符合防疫要求後方可營業。

  案例二:國藥控股國大藥房揚州大德生連鎖有限公司南通世茂店未對購買“四類”藥人員進行實名資訊登記案

  2022年3月13日,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區國藥控股國大藥房揚州大德生連鎖有限公司南通世茂店檢查,發現當事人的收銀係統顯示2022年3月12日19:44銷售小兒氨酚黃那敏顆粒、肺力咳合劑,該藥品屬于“四類”藥品,執法人員通過“南通市四類藥品登記監管”小程式查詢,未查詢到當事人銷售上述“四類”藥品的登記資訊。

  當事人對購買“四類”藥品人員未通過“南通市四類藥品登記監管”小程式進行實名資訊登記,違反了《關于全市零售藥房恢復銷售“四類”藥品並嚴格執行實名資訊登記報告制度的通告》第二條的規定,依據該《通告》第六條的規定,開發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歇業整改,整改完畢並經檢查符合防疫要求後方可營業。

  案例三:海安市康濟大藥房未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主體責任案

  2022年3月13日,海安市市場監管局對該市康濟大藥房檢查,發現其未對進入藥店購藥人員查驗“兩碼”、未進行體溫檢測,店內有一名顧客未佩戴口罩。

  當事人未嚴格落實零售藥店疫情防控措施的主體責任,違反了《關于全市零售藥房恢復銷售“四類”藥品並嚴格執行實名資訊登記報告制度的通告》第三、四條的規定,依據該《通告》第六條的規定,海安市市場監管局責令該店歇業整改,整改完畢並經檢查符合防疫要求後方可營業。

  案例四:南通天禾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江城店未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主體責任、未對購買“四類”藥人員進行實名資訊登記、未明碼標價案

  2022年2月28日,如皋市市場監管局對南通天禾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江城店檢查,發現其對進店購藥人員未查驗“兩碼”、未進行體溫檢測、無經營場所消殺記錄;當事人2月26日至27日售出牛黃解毒片、感冒靈顆粒、蒲地藍消炎口服液等藥品屬于“四類”藥品,但在其“四類”藥品銷售臺賬、“南通市四類藥品登記監管”小程式中無上述藥品購買人員相關資訊;當事人銷售的“衛材小鎮”醫用外科口罩未明碼標價。

  當事人未嚴格落實零售藥店疫情防控措施的主體責任、未對購買“四類”藥人員進行實名資訊登記,違反了《關于全市零售藥房恢復銷售“四類”藥品並嚴格執行實名資訊登記報告制度的通告》第二、三、四條的規定,如皋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該《通告》第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歇業整改;當事人經營醫用外科口罩未明碼標價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該局已對其立案調查,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五:海門華強藥房有限公司未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主體責任案

  2022年3月11日,海門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區華強藥房有限公司檢查,發現其未對進入藥店購藥人員查驗“兩碼”、未進行體溫檢測,工作人員未規范佩戴口罩。

  當事人未嚴格落實零售藥店疫情防控措施的主體責任,違反了《關于全市零售藥房恢復銷售“四類”藥品並嚴格執行實名資訊登記報告制度的通告》第三、四條的規定,依據該《通告》第六條的規定,海門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歇業整改,整改完畢並經檢查符合防疫要求後方可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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