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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獨任審理”第一案宣判

2022年01月13日 20:29:37 來源: 常州中院

    1月13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交通事故案件進行當庭宣判,這是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自今年1月1日施行後,該院首次適用“獨任審理”民事案件。

    2020年8月,陶某駕駛大型客車右轉時,恰遇行人潘某通過人行橫道,車輛左前輪碾壓到潘某右腳致其摔倒,造成其受傷。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陶某負全部責任,潘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潘某受傷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後經鑒定潘某為十級傷殘,並産生近20萬元的醫療費。隨後,潘某將陶某所在的客運公司及客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一審判決後,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案件上訴至常州中院。考慮到案件事實清楚、雙方爭議不大,且雙方均無新證據提交,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市中院決定實行“獨任審理”,由一名法官審理該案。經過約半個小時左右的庭審,雙方當事人充分發表了意見,法官根據查明的事實當庭作出了判決,自該案立案到判決用時不到10天。

    據該案承辦法官趙德升介紹,民訴法修訂前,二審案件開庭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當事人從立案到開庭、判決的訴訟周期相對較長。這次修訂後,符合條件的二審案件可以採用“獨任審理”,不僅可以節約司法資源,還可提高審判效率,讓被侵權人能夠及時拿到賠償款,接下來,將及時總結經驗,進一步細化“獨任審理”的實施方案,讓更多的當事人享受到民訴法修改的紅利。(沈文達)

[編輯: 虞啟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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