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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實施 江蘇發布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2022年01月10日 19:37:28 來源: 揚子晚報

  原標題:江蘇省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出爐,3月1日起實施

  省政府發布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辦法明確政府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用于保障對象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各地根據蘇南、蘇中、蘇北三類地區的劃分,分別確定社會保障費用的最低籌資標準。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

  社會保障費用的最低籌資標準分三類執行

  辦法規定,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時,保障對象經書面確認,可通過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的方式增加社會保障費用;經書面確認不抵繳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將安置補助費足額支付給保障對象本人。

  各地根據蘇南、蘇中、蘇北三類地區的劃分,分別確定社會保障費用的最低籌資標準。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的,蘇南地區社會保障費用最低籌資標準為上年度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20%×180,蘇中、蘇北地區最低籌資標準分別為蘇南地區最低籌資標準的90%、80%。

  安置補助費不抵繳的,其社會保障費用最低籌資標準為上述標準減去安置補助費金額。

  建立被徵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

  保障對象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屬于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保障對象不符合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或者未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依法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現役軍人、在校學生和服刑人員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被徵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失業登記范圍和就業服務體係,扶持被徵地農民就業。被徵地農民按照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用後,依法享受相關待遇。被徵地農民家庭或者個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管理,並建立個人分賬戶

  辦法明確,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在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前將籌集的社會保障費用一次性劃入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形成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並建立個人分賬戶。

  個人分賬戶資金計息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

  保障對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正常繳費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從個人分賬戶資金中按年度退返其個人繳費。保障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定最高繳費檔次的標準,用個人分賬戶資金為其逐期代繳保費。

  60周歲以上的保障對象,將個人分賬戶資金按照規定記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與其年滿60周歲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並形成新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重新核定個人賬戶養老金。

  保障對象死亡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保障對象離境定居並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一次性領取。(王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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