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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歲兒童校內受傷,誰之過?

2022年01月08日 12:09:52 來源: 江陰市人民法院

  6歲的孩子在幼兒園上課時從滑梯跌落受傷,家長一紙訴狀將學校告上法院,近日,江陰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判決,幼兒園因履行教育、管理職責並不到位,對孩子的損害後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幼兒李某于2012年10月8日出生,係江陰某幼兒園大班學生。2019年5月17日下午3時許,李某在該幼兒園上課外活動課時從滑梯上跌落,頭部受傷嚴重。經醫院診斷為:急性重型顱腦損傷、顳左顳頂部硬膜外血腫、SAH、腦疝等,李某治療期間做了多次腦部手術。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李某因外傷致右側肢體偏癱肌力4級構成七級傷殘;腦外傷所致智能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構成七級傷殘;左側硬膜外血腫開顱術後構成十級殘疾。目前屬部分護理依賴,出院後需長期設置一人護理。

  李某法定代理人認為:李某活動課期間玩滑梯時,幼兒園並未在滑梯周圍用圍欄遮擋,未在地面鋪設緩衝墊,且老師未在旁邊看護。李某從滑梯跌落後,學校並沒有第一時間將李某送醫,而是等待家屬來送醫救治。其次,學校沒有配備校醫或專門醫護人員及時採取正確的救助措施。再次,老師沒有盡到看護義務。事發時,李某僅6周歲,其大腦和智力受到永久性損傷,出院後仍需長期治療。李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此起訴至江陰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李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行為的危險性尚不具有辨識能力,不足以達到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學校應具備較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更多的教育、管理義務。幼兒園雖然提供了大班安全教育備課本,但在李某滑梯時,並未在現場進行有效看護與及時制止原告不當行為。幼兒園辯稱李某已近7歲,具備滑梯常識,發生事故係其不遵守規范,法院認為該抗辯于法無據,依法不予支援。事故發生後,幼兒園亦未及時採取有效的救助措施。

  綜上,幼兒園所履行的教育、管理職責並不到位,其對李某的損害後果,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此,江陰法院判決李某因本次事故受傷造成的損失計1354295.22元,全部由某幼兒園賠償。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智力發育不成熟,對事物的認知和判斷存在明顯欠缺,其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為的後果,對他們的保護必須強調最高的注意義務。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超越了監護人的管理范圍,而他們自身認知能力欠缺,要讓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監護人來證明學校的過錯,對受害一方過于苛責。故法律對于此類侵權行為,採用了過錯推定原則。本案中,李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幼兒園須舉證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才能免除賠償的義務,否則,將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作為教育機構,其教育職責主要強調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損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其管理職責是指對人身安全有關的事務依法應盡到的妥善管理的職責,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種安全的場所設施,以及在組織的活動中盡到安全保護的義務等。教育機構還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義務,比如學生發生意外時,應及時採取必要的保護救助義務,防范損害的擴大等。基于此,學校等教育機構在日常的教育管理中,要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加強對教職工的責任心教育,配備專業的校醫,專業的安保人員等,共同保護祖國的花朵。(朱靜媛)

  

[編輯: 沙佳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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