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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管局出臺《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

2022年01月07日 10:49:40 來源: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30日,省市場監管局出臺《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規定》,從企業關注、百姓關心的重點監管領域入手,梳理了12大類43項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同時對其他符合條件的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作出指導性規定。這是全國率先以監管領域為分類標準、以規范性文件形式印發、體係全面的省級免罰規定。截至2021年11月底,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先後對5968家經營者實施免罰,在激發市場活力、優化營商環境、助力企業克服疫情困難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相關經驗做法被評為2018-2020全省法治建設創新獎、全省法治市場建設優秀實例。

  為了適應立法和執法形勢的變化,深化包容審慎監管機制,2021年12月31日,省市場監管局對《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規定》提檔升級,出臺2.0版《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此項工作被列為2021年度全省十大法治惠民實事項目。

  修訂後的《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包含一個規范性文件主體部分和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兩個附件清單。

  規范性文件主體部分共十七條,分別對基本原則、適用情形、裁量指引、適用程式等方面作出規定。結合執法實際,首次對“違法行為輕微”“危害後果輕微”“及時改正”“主觀過錯”“初次違法”等方面的判定因素進行細化,為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提供指引。

  兩個清單分別55項、21項,涵蓋市場主體登記、價格、不正當競爭、電子商務、廣告、促銷、消費者權益保護、商標、專利、工業産品生産許可、特種設備、計量、認證、食品、藥品、化粧品、醫療器械等領域。以針對性、務實性和可操作性為原則,針對具體違法行為類型分別規定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的具體適用條件,使兩個清單真正“管用”“好用”。

  新的《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具有如下突出特點:

  一是突出重點領域。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權力事項共計800多項,2.0版結合基層執法實際,針對經營活動較為集中、民營經濟重點關切、輕微違法高發頻發、執法實踐中迫切需要相關指引的食品、廣告等重點領域,梳理相關輕微違法行為,設定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的具體條件。

  二是聚焦“輕微違法”。全面梳理輕微違法行為,在裁量許可權范圍內不予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使市場主體不因輕微違法影響經營。同時全面排除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對于觸及安全底線、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嚴重侵犯智慧財産權以及嚴重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等嚴重違法行為,不予列入清單,不得不予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

  三是兼顧“不罰”“輕罰”。部分輕微違法行為由于違法行為性質等原因,不宜列入不予處罰清單,但在某些情況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減輕處罰。2.0版回應社會和基層執法呼聲,專門梳理了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兩個清單,針對不同違法行為的特點進行分類梳理。

  四是堅持效果導向。結合基層執法實際,發揚首創精神,對“違法行為輕微”“危害後果輕微”“及時改正”“主觀過錯”“初次違法”等方面的判定因素作出細化規定,引導執法人員正確掌握行政處罰裁量方法。在不予處罰清單中,排除限期責令改正、逾期不改予以處罰的違法行為,重點關注法律規定應當或者可以直接予以處罰的違法行為;在減輕處罰清單中,排除處罰起點較低或者沒有處罰起點的違法行為,重點關注處罰起點較高的違法行為,實現兩個清單的純“幹貨”。

  五是注重程式規范。程式正當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2.0版更加注重程式規范,對于立案、內部審批程式、責令改正的期限、文書等方面內容均作出指導性規定,通過更加完善的程式設定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保障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案件的正確辦理,實現風險防范、案件辦理品質和效率的統一。(方宣)

[編輯: 王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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