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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反家庭暴力條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03日 08:39:03 來源: 新華網

  12月2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反家庭暴力條例》。當天,江蘇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條例進行解讀。

  據了解,條例共六章五十五條,主要規范了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責任等內容,著力構建“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的綜合防治體係,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家庭暴力的定義是反家庭暴力立法最核心的部分,是這部條例中最基礎內容之一。條例第三條明確了家庭暴力的四種類型,即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控制,主要包括毆打、捆綁、凍餓、殘害等人身傷害行為;拘禁、限制對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為;跟蹤、騷擾,經常性謾罵、恐嚇,以人身安全相威脅,侮辱、誹謗、散布隱私,以及漠視、孤立等精神侵害行為;強迫發生性行為等性侵害行為;實施非正常經濟控制、剝奪財物等侵害行為。

  反家庭暴力工作目的是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目標是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為此條例規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社會共治,並明確規定了政府及相關單位的職責。

  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後,可以向哪些部門和單位投訴、反映、求助?條例提出,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婦聯、工會、青年團、殘聯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或者民事訴訟,也可以依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由于年齡、智力、身體以及生理等方面的原因,在家庭關係中處于天然弱勢地位,在遭受家庭暴力時更需要外界的幫助。對此,條例提出要加強對特殊群體的保護,其中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年老、殘疾、重病或者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保護和幫助。(李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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