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新華社記者顏麟蘊
長春市高校畢業生租房和生活補貼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條 在長春市工作的當年應屆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及全日制大學本科畢業生(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人員除外,以下統稱“高校畢業生”),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申請長春市高校畢業生租房和生活補貼。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在長春市工作是指:
(一)高校畢業生與依法在長春市註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在長春市繳納社會保險;
(二)高校畢業生與依法在長春市外註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地在長春市,並按規定在長春市繳納社會保險;
(三)高校畢業生與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工作地在長春市,並按規定在長春市繳納社會保險;
(四)高校畢業生在長春市自主創業、靈活就業,並按規定在長春市繳納社會保險。
第三條 高校畢業生可按博士2500元、碩士1500元、本科1000元每人每月的標準,給予最長24個月的租房和生活補貼。
通過教育部認證的海外留學人員享受與國內高校畢業生同等待遇。
第四條 高校畢業生可在線申報,如實填報個人信息並提交以下申報資料:
(一)高校畢業生居民身份證;
(二)高校畢業生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境外和港澳&高校畢業生需同時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
(三)高校畢業生本人的銀行借記卡;
(四)在市場主體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提供所創辦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依法登記文件);
(六)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前3項材料。
第五條 高校畢業生租房和生活補貼按照下列流程進行線上審批:
(一)審核。市社保局對高校畢業生的社保繳費情況進行審核,各縣(市)區、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人才服務局對高校畢業生提交的其他材料進行審核;
(二)公示。審核通過後由市人才服務局最終確定當期符合申領條件的名單並在“長春市政策服務網上大廳”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三)兌現。市社保局按程序將補貼資金髮放給高校畢業生本人。
第六條 高校畢業生租房和生活補貼所需資金,按照市級60%、縣(市)區和開發區40%的比例承擔,由市級統一兌現,年底結算。
第七條 高校畢業生社保繳費中斷後,自中斷當月起可享受1個月的寬展期。政策補貼時限內只可享受1次寬展期,寬展期包含在24個月補貼時限內。
寬展期後繼續繳費的,自繳費當月可繼續享受補貼。
第八條 本辦法與長春市現行高校畢業生租住人才公寓補貼、高校畢業生安家補貼和人才住房保障支持項目、高校畢業生生活補貼政策不能重復享受,由高校畢業生自行選擇其一享受。
第九條 對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套取租房和生活補貼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一經核實取消補貼領取資格、追繳已發放補貼資金、並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市人社局承擔。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自發布之日起2年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