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食品安全立法關係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0日向社會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最新報道 更多>>
 食品安全法草案之詳解
    大頭娃娃奶粉、毒粉絲、毒大米、蘇丹紅、紅心鴨蛋、福壽螺、多寶魚……一係列令人揪心的食品安全事件頻頻見諸報端之後,食品安全法草案終于在千呼萬喚後閃亮登場。[全文]
 提高違法成本確保食品安全
    這些年,食品安全問題突出,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據原因,除了監管上存在著不到位、不作為的情況之外,違法成本的低下導致了食品安全事故的頻發。[全文]
 司振龍:食品安全應先把好標準關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日前向社會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草案明確提出,要建立暢通、便利的消費者權益救濟渠道,對消費者的賠償將提高到10倍。[全文]
 10倍罰款能保證食品安全嗎?
    從《食品衛生法》到《食品安全法》,雖只兩字之別,但已經可以清晰地看出立法者的思維改變——問題食品帶來的並非僅僅是“衛生”問題,而是“安全”大問題。[全文]

 草案內容

 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布 廣泛徵求各方意見
    食品安全立法關係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委員長會議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0日向社會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以更好地修改、完善這部法律草案。這是新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向社會全文公布、廣泛徵求意見的第一部法律草案。[全文][草案]

有關證據不得毀滅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負責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的部門。[全文]

無證經營將擔刑責

    未取得食品生産、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産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全文]

不安全食品要召回

    食品生産經營者依照本法規定履行了不安全食品召回義務,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免予處罰。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食品生産、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全文]

生活改善促價上漲

    食品生産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産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全文]
[進入中國人大網] [直接提交意見]
[食品藥品監管局] [國家質檢總局]

 意見反饋

 食品企業對安全法提4大意見
    記者從中國食品工業協會和食品企業處獲悉,數十家食品企業之前已對該草案提出了4大項數十條的意見。[全文]
對監管部門和監管機制還是不清晰
當前草案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界定仍然不清楚
建議即將建立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應脫離標準制定部門,使立法和執法清晰分開
草案過于細致,在行業發展很快的背景下,法律會失去相應的指導而日趨落後,根本大法應該更為宏觀和權威。
 協會稱將與調研組交流
    中國食品工業協會副秘書長馬勇表示,本次草案正式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也是對企業紛紛提意見的回應。如按照原定計劃,草案很可能會在4月22日舉行的一次常委會上,將經過二次審議。但是現在在二次審議前正式公布出來徵求意見,可以説是政府部門意識到需要傾聽更多方面的聲音。他表示,該協會已經匯聚了幾十家企業的意見,在本月初正式向全國人大遞交了修改意見,意見可細到數十條細則。[全文]
食品安全公開立法
成效不會從天而降
    囿于當前的法制環境,一部針對特定問題的法律通過之後,能否帶來藥到病除的效果,現實答案並不樂觀。
    一部力求解決問題的法律出臺,總比無法無天要好,至少在立法方向上探索進一步求解的路徑,本身即是一個逐步改良完善的過程。但認識到法律與現實的落差,強調空有法律本身對現實改動的效用有限,將促使各界在社會治理上準備更大的決心,預備更多的行動,而不是等待成效從天而降。食品安全立法與現實之間,就等同于這種關係。
[全文]

 評 論

期待食品安全法提振消費維權信心

    破解食品安全這道難題,不能寄希望于監管部門整體意義上的“孤軍奮戰”,應承認消費者的維權行動最終更具決定性作用。[全文]

不安全食品賠償應更具懲罰性

    為提高罰則的懲罰性、震懾力,不妨將“支付價款”、“貨值金額”的計算基準改為:“不安全食品給消費者所帶來的實際損害”。[全文]

多次事故才追究責任?

    一旦發生事故,損失已經造成,還要“多次”才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而且一年“清零”一次,筆者認為這樣的處罰門檻顯然低了些。[全文]

十倍賠償是維權史上一大進步

    十倍賠償的重要意義不僅局限于食品衛生領域,它意味著整個損害性賠償機制的提升,這一原則必然在今後被其他相關法律所採納。[全文]

食品安全法草案勢必萬眾矚目

    食品安全涉及到每一個公民的身心健康,食品安全法草案受到萬眾矚目勢所必然。[全文]

請以生命的名義給食品安全“定價”

    從《食品衛生法》到《食品安全法》,雖只兩字之別,已可看出立法者的思維改變。[全文]
盼“懲罰性賠償”成
遏止食品制假售假利器
    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對違法企業、違法法人假一罰十、最高可處20倍罰款等,這些剛性標準的指向性都是十分明確的,即不能讓違法分子、造假分子“低成本、高回報”。期盼這部新法順應民意,不孚眾望,如期走上前臺,叫好更叫座,成為保障百姓食品安全,遏止制假、售假者的利器![全文]

 “開門立法”

  16部向社會徵求意見的法律草案

名稱 公布日期 徵求意見時間 收到意見 通過日期

食品安全法
(草案)

2008年4月20日 至2008年5月20日    
水污染
防治法
2007年9月5日 至當年10月10日 2400多條群眾意見,67件群眾來信 2008年2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就業
促進法
2007年3月25日 至當年4月25日 11020件意見,約70%來自基層群眾 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勞動
合同法
2006年3月20日 至當年4月20日 191849件,創人大立法史新紀錄 2007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物權法 2005年7月10日 至當年8月20日 11543件意見,很多都得以吸納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
婚姻法 2001年1月11日 至當年2月28日 草案根據徵求意見作了許多修改 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合同法 1998年9月4日 至當年10月15日 草案根據徵求意見作了修改 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6月26日 至當年8月1日 草案根據徵求意見作了修改 1998年11月4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土地管理法 1998年4月29日 至當年6月1日 草案根據徵求意見作了許多修改 1998年8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1年7月9日
1992年3月16日
徵求意見稿4個月
基本法草案4個月
僅第一次就作了100多處修改和補充 1993年3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88年4月
1989年2月
徵求意見稿5個月
基本法草案8個月
僅第一次就作了100多處修改 1990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
集會遊行
示威法
1989年7月6日 至當年8月10日 根據各方意見進行了修改 1989年10月3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行政訴訟法 1988年11月9日 至當年12月底 根據各方意見作了較多修改和補充 1989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1988年1月12日 至當年2月25日 提出的許多意見和建議被吸收 1988年4月13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
1982年憲法 1982年4月26日 至當年8月底 許多意見被採納,近百處補充修改 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
1954年憲法 1954年6月15日 歷時2個多月 對原來的草案再度作了修改 1954年9月20日,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

一扇百姓參與立法的大門打開

    2005年7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到了一封群眾來信,信是用盲文寫成的,信上説:“物權法草案公布後,在親友的幫助下,我閱讀了法律草案全文,認為有需要修改之處,現致信你們提出修改意見,希望予以重視。”
    來信者叫孫東,是一名視障患者。他在信中針對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不動産登記等方面提出了15條具體意見。
    這是“開門立法”實踐中的一個生動畫面。有關人士評價説。
[全文]

可追溯到五十多年前

    其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開門立法”要上溯到上個世紀五十年代。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這次會議的一項重要議程是:討論制定新中國的根本大法——憲法。
[全文]

大規模討論效果優于大規模學習

     “‘開門立法’本身就是一個普法教育、釋放意見、凝聚共識的過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
4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宣布,今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開,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成為常態,這一突破清晰地彰顯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立法理念上的重大改變。“所有的法律草案原則上都向全社會公布,聽取全民意見,這無疑將對我國的民主法制進程起到促進作用。”憲法學專家、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係教授馬嶺説,在這方面我們過去已積累了一些經驗,‘開門立法’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我國的法制實踐證明我們能夠做到、做好這項工作。
[全文]

本專題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經濟參考報及其網站無關,請讀者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