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轉型:刺激內需的重要一步
    2008-11-22    作者:招商證券研發中心    來源:證券時報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全國範圍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審議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修訂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修訂草案)》。為擴大國內需求,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産業結構調整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會議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
  此次增值稅轉型是刺激內需、擺脫外需困擾的重要一步。為抵禦國際經濟環境對我國的不利影響,防止經濟增速過快下滑和出現大的波動,管理層在努力穩定出口的同時,正&&更加有力的措施擴大國內需求,除了未來兩年4萬億的投資規模,亦有3000億的減稅計劃。增值稅轉型作為其中一項重要內容,減少企業交易流轉成本,短期來説是改善企業現金流、刺激投資的一項舉措,長期來看是鼓勵産業升級、企業更新設備的必要步驟。

生産型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

  此次增值稅改革主要為生産型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同時,取消進口設備免徵增值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産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官方測算,明年實施該項改革將減少當年增值稅收入約1200億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約60億元、教育費附加收入約36億元,增加企業所得稅約63億元,增減相抵後將減輕企業稅負共約1233億元。在主要的資本品行業中,減稅將節省當年現金流佔固定資産投資5-7%左右,利潤增厚約佔固定資産投資1%左右。
  為扶持鼓勵小企業發展,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徵收率統一調低至3%。原來商業類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徵收率為4%;工業類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徵收率為6%。統一下調為3%是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對中小企業做出的扶持安排。
  另外,將礦産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提高礦産品增值稅稅率以後,因下個環節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相應增加,最終産品所含的增值稅在總量上並不會增加或減少,只是稅負在上下環節之間會發生一定轉移,在總量上財政並不因此增加或減少收入。

反映經濟活躍程度的稅種

  增值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徵收範圍包括:貨物、應稅勞務、進口貨物。增值稅稅率分為三檔: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和零稅率。
  作為最重要的兩個流轉稅種,增值稅和營業稅是判斷經濟活躍度的重要指標。從稅種上來説,最先出現惡化的應是企業所得稅(成本壓力擠壓利潤),再次是流轉稅(銷售收入下降,周轉率下降)。增值稅增速也正步入下滑的通道,並且離歷史低點相距甚遠,可能反應目前企業還在苦苦支撐。在沒有調整稅率的前提下,營業稅的大幅下滑至負增長,主要原因是房地産等服務業景氣正快速下滑。
  應該説,增值稅在稅收結構種佔有最大比例,並且最為穩定,佔比為1/3。2008年1-9月份該收入為1.4萬億,預計本次改革減少的收入約佔年收入的7%左右。若按試點辦法中的規定,只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效,則對徵收營業稅的公司即使有設備購進也沒有影響。眾所周知,增值稅與營業稅是兩個獨立而不能交叉的稅種,即交增值稅時不交營業稅,交營業稅時不交增值稅。營業稅的徵稅範圍包括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和銷售不動産的經營行為,涉及國民經濟中第三産業這一廣泛的領域,包括運輸、旅游、房地産、建築、金融、文化娛樂、郵電通信等行業。

關注納入抵扣範圍的固定資産

  根據國務院的部署,2004年7月1日起,轉型試點首先在東北三省的裝備製造業、石油化工業等八大行業進行;2007年7月1日起,將試點範圍擴大到中部六省26個老工業基地城市的電力業、採掘業等八大行業;2008年7月1日,又將試點範圍擴大到內蒙古自治區東部五個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
  與試點辦法相比,此次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在三個方面作了調整(未提及抵扣標的變化):第一是企業新購進設備所含進項稅額不再採用退稅辦法,而是採取規範的抵扣辦法。企業購進設備和原材料一樣,按正常辦法直接抵扣其進項稅額;第二是轉型改革在全國所有地區推開,取消了地區和行業限制;第三是為了保證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擴大內需的積極效用,轉型改革後企業抵扣設備進項稅額時不再受其是否有應交增值稅增量的限制。
  現行增值稅徵稅範圍中的固定資産主要是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因此,轉型改革後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産仍然是上述範圍。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産不能納入增值稅的抵扣範圍。
  根據統計,在繳納增值稅的主要行業中,設備投資約佔全部固定資産投資的50%。前文所測算的1200億屬於設備投資的可能性較大。

對企業影響:現金流一次體現 利潤逐年體現

  假設當年固定資産投資為 A億元,不可以作為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的固定資産(如建安成本等不適用增值稅的)佔比為B,固定資産折舊平均年限為C,與增值稅相關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利潤表中的減項)有城建稅7%(即增值稅7%)、教育費附加3%(即增值稅3%)和其他(D),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率為25%。
  減少的稅收負擔為:①減少的增值稅:A(1-B)/(1+17%)17% ;②減少的營業稅金及附加:①(7%+3%+D);③多交的企業所得稅:(減少的增值稅+減少的營業稅金及附加/C25%,綜上,減少的稅收負擔=①+②-③
  對利潤的影響為:①減少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增加了利潤:A(1-B)/(1+17%)17%(7%+3%+D);②少提的固定資産折舊,增加了利潤:[A(1-B)/(1+17%)17%]/C ;③多交的所得稅,減少了利潤:(①+②)25%。綜上所述,對利潤的影響= ①+②-③。考慮到增值稅是價外稅,若固定資産提供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述公式計算固定資産投資時不用除以(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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