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産不能納入增值稅抵扣範圍
    2008-11-12    作者:鄭曉波    來源:證券時報
  本報訊  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此,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有關負責人昨日接受記者採訪時&&,增值稅轉型改革可避免企業設備購置的重復徵稅,有利於鼓勵投資和擴大內需。但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産不能納入增值稅的抵扣範圍。此外,財稅部門還將通過調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徵點等政策進一步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
  此次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範圍內(不分地區和行業)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為預防出現稅收漏洞,將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應徵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設備範圍之外。同時,作為轉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將相應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産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將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統一調低至3%,將礦産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
  財政部負責人稱,增值稅轉型改革此前曾在東北和中部等局部地區試點,與試點辦法相比,此次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在三個方面作了調整:一是企業新購進設備所含進項稅額不再採用退稅辦法,而是採取規範的抵扣辦法,企業購進設備和原材料一樣,按正常辦法直接抵扣其進項稅額;二是轉型改革在全國所有地區推開,取消了地區和行業限制;三是為了保證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擴大內需的積極效用,轉型改革後企業抵扣設備進項稅額時不再受其是否有應交增值稅增量的限制。
  對於不動産能否允許納入抵扣範圍這一問題,上述負責人明確&&,現行增值稅徵稅範圍中的固定資産主要是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因此,轉型改革後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産仍然是上述範圍。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産不能納入增值稅的抵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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