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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濟南11月2日訊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批復各地方稅務局,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的收入將徵收個人所得稅。記者從山東省地稅局獲悉,目前山東地稅局尚未開始對個人通過網絡銷售虛擬貨幣取得的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不過,山東地稅下一步將出臺核定個人銷售虛擬貨幣財産徵稅的相關操作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最近下發通知明確,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産原值為其收購網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對于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産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産原值。
記者從地稅係統了解到,買賣虛擬貨幣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固定為20%。目前山東地稅局尚未開始對個人通過網絡銷售虛擬貨幣取得的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不過為了更好地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這次公布的“關于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的要求,山東地稅局還將出臺核定個人銷售虛擬貨幣財産原值的相關操作辦法,以更好地貫徹國稅總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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