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不是土地私有化
    2008-10-22    作者:廣東省恩平市發展和改革局 馮創志    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關于研究推進中國農村改革發展的議題引發廣泛關注和熱議。在眾多議論、品評中,也有一些誤讀。比如,有人聲稱土地流轉就是土地私有化。
    土地流轉,並不是土地私有化。對土地流轉問題,胡錦濤總書記在9月30日與安徽鳳陽小崗村村民座談時談到,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礎,不僅現有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還要賦予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要根據農民的意願,允許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總書記在談到土地流轉時,反覆提到的是土地承包經營,即農民向集體承包,土地仍然是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只不過是進一步改善土地承包的辦法和途徑,讓農民所承包的土地更加適合農村改革發展的實際,更有利于實現農民的利益,而不是“土地私有化”。
    不搞土地私有化符合中國國情,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必然的原則要求。翻閱《中國共産黨章程》和《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過去和現在都沒有出現過土地私有化的提法。胡錦濤總書記在談到土地流轉時,強調“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所謂“雙層經營”,也就是既有集體經營,也有個人經營。包括小崗村在內近年來取得成功的農村,都是走“雙層經營”之路,既能發揮集體的力量、集體的優勢,又能發揮個人的主觀能動性。
    應該説,只要到農村調查,時下農村已普遍實行“雙層經營”,農民群眾對雙層經營也熟悉了,習慣了,那麼,為何某些專家在解讀土地流轉問題時,把之與土地私有化畫上等號?
    有一種觀點稱農村改革的關鍵是“還權于農民”。應該説,這個觀點沒有錯。問題在于,還權于農民的“權”不是土地所有權,而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若籠統地提出把土地權利還給農民,讓人誤解為土地所有權可以流轉,無疑等于倡導土地私有化。這完全是一種誤讀,不符合中央精神。
    土地流轉,不管是中央精神還是各地的試點經驗,都觸及到尊重農民群眾對土地的處置權的問題,即農民在充分知情、充分自願的條件下,通過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支配以實現用益物權的充分利用。過去,實行“大包幹”的農村,盡管農民有使用權,但使用卻是有限的,面對地方政府違規招商徵地往往無可奈何,導致一些失地農民既沒有從徵地補償中獲得足夠的補償,又無法享受城鎮居民的社保福利。今年頭5個月,全國土地違法案件2.5萬多起,涉及的土地面積達到12241.7公頃,同比上升了近20%。而今中央鼓勵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目的就是通過新政策,進一步調動億萬農民保護耕地的積極性,運用土地為自己謀取更多合法利益。可以相信,隨著土地流轉政策實施,中國農村必將呈現出更加生機勃勃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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