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中政府發揮什麼作用
    2008-10-22    作者:葉檀    來源:華西都市報
    土地流轉所産生的新土地改革是中國土地史上的大事,鑒于以往土地流轉的定價權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因此,新土改的核心是引入農民定價權,根據市場定價。
  10月20日,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文刊發。農民的土地物權中的流轉權被部分承認,農民可以部分獲得流轉權收益。這是中國農村現代化的第一步,讓人高興。
  目前我國不存在土地市場化定價,小部分自發流轉的農村土地,由于不受到法律保護,存在風險折價,農民所獲得的收益極低。法律保障是重要一步,不僅要保護農民的土地流轉權,更應該保障收購農村土地者的使用權,出價者如果得不到保障,就會把風險攤入地價,要求農民以較低的價格轉讓土地。更重要的是,日後將出現大量法律糾紛,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土地升值,農民將要求補償地租收益或者收回土地。北京宋莊宅基地收購案就是土地擁有者由于地價升值的悔約案件。
  目前在地方土地流轉中,仍然存在變相的政府定價行為。2005年下半年,天津推出以“宅基地換房”加快小城鎮建設的辦法,即農民自願以其宅基地,按照規定的置換標準,換取小城鎮內的一套住宅,遷入小城鎮居住。然而,農民以宅基地為代價換取城市人的身份,農民成為城市的勞動力,卻仍然沒有土地定價權,也無法用水漲船高的土地收益進行消費。
  接下來,政府應該制訂土地流轉法律,建立土地交易市場,確保實現農民的土地權益。有土地流轉權而無市場定價權,流轉權無法轉換為財富。目前的關鍵是在土地確權的同時,由政府建立土地交易規則,培育土地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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