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盡快啟動土地流轉立法工作
    2008-10-21    作者:毛建國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日前發布,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10月20日《人民日報》)
    歷經多年發展,“三農”問題得以整體推進,但不可否認的是,當前“農業基礎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強;農村發展仍然滯後,最需要扶持;農民增收仍然困難,最需要加快”。正如文件指出,“土地制度是農村的基礎制度”,可以預見,隨著文件的出臺,農村發展瓶頸的突破,全國將興起一股土地流轉熱潮,農村改革將全面啟動,農村將得到全面發展。
    我們在熱盼土地流轉的同時,還應該呼喚土地流轉法的盡早出臺。
    由于區域發展的極大不平衡,土地流轉在特定的時空下,並不具有普適性。對于發達地區而言,存在著土地流轉後經營什麼的問題;對于相對欠發達地區而言,還存在著農民對流轉的認識問題,存在著從土地解放後的農民如何尋找就業途徑的問題。目前在一些地方,由于農村稅賦的取消,中央及地方對“三農”反哺的加強,農村工作“第一難”已從過去的收費轉變為土地流轉,由此可見對土地流轉需要區別對待。然而在風潮下,很可能發生地方政府趕時髦一哄而上,極容易對農民利益造成損壞。
    雖然文件已經明確了 “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並強調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但因為文件面向宏觀,還需要一部細則來規范、指導操作。因此,當前土地流轉需要通過法律來規范,惟有如此,才能防止地方政府盲目把土地流轉面積當成政績,從而才能最大可能地保護農民利益。
    土地流轉立法能夠有效規范流轉行為,充分保證“依法自願有償”原則,保護耕地紅線,防止土地用途被改變。對于地方政府來説,也能從中找到依據,從而有效指導流轉,防止一不小心誤入雷區。
    以往是有先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一年多來,實踐表明,專業合作法有力推進了專業合作的開展,而且由于法律的相對詳盡,規定相對明確,有力保證了農民利益,促進了專業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專業合作與土地流轉有著天然的接近性,同樣作為一項重大改革舉措,同樣涉及部門眾多。從某種層面説,土地流轉本身更為復雜,意義可能比專業合作更大,立法必要性也更為迫切。
    當前,舉國上下對土地流轉的興趣高漲,而且一些地區已經取得了成功先例,此時,正是啟動立法好時機。而在法律佑護下,相信土地流轉會走向更加規范,相信農村改革發展會取得更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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