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的核心是引入農民定價權
    2008-10-21    葉檀    來源:新京報

    我國土地現在缺少市場定價要素,以往的徵地主要由地方政府定價,而小産權房等存在風險折價,要解決這一問題,我國有必要制訂詳盡的規則,才不至于出現“圈地”運動。

    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已全文刊發。其中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嚴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等條款令人矚目,這意味著農民的土地物權中的流轉權開始被承認,農民可以獲取流轉權收益。
    鑒于以往土地流轉權的定價權主要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因此,土地流轉的核心是引入農民定價權,根據市場定價。另外目前我國還沒有土地市場化定價,小部分自發流轉的農村土地,由于不受到法律保護,因此存在風險折價,農民所獲得的收益極低。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保障,土地流轉大幅折價現象就不會消失。
    法律保障是重要一步,不僅要保護農民的土地流轉權,也應該保障收購農村土地者的使用權,出價者如果得不到保障,他們就會把風險折入價格中,要求農民以較低的價格轉讓土地。更重要的是,日後將出現大量法律糾紛,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土地升值,農民將要求補償地租收益,或者要求收回土地。事實上,在以往的通州宋莊宅基地收購案中,核心就是土地原擁有者的悔約案件。 
    我國土地現在缺少市場定價要素,以往徵地主要由地方政府定價,而小産權房等存在風險折價,要解決這一問題,有必要制訂詳盡的規則,引入現代農業的建設者,引入大量資金進入土地流轉市場,這樣,才能達成建設現代農業的目標,不至于出現“圈地”運動。
    目前在地方土地流轉中,仍然存在變相的政府定價行為。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天津市圍繞破解土地和資金雙重約束的難題,在廣泛徵求農民意願和大量調研基礎上,推出以“宅基地換房”加快小城鎮建設的辦法,並在“十二鎮五村”開展試點,涉及津郊近十八萬農民。到2008年末,將有十萬農民告別鄉間老屋,住上有産權的商品房,過上進工廠上班拿工資、有社保醫保的“城裏人”生活。所謂“宅基地換房”辦法,即農民自願以其宅基地,按照規定的置換標準,換取小城鎮內的一套住宅,遷入小城鎮居住。原村莊建設用地進行復耕,而節約下來的土地整合後再“招”、“拍”、“挂”出售,用土地收益彌補小城鎮建設資金缺口。
    但農民的宅基地價格被規定為小城鎮大小不同的一套住房的價格,是政府之手強行推進的城市化運動,農民以宅基地為代價,換取城市人的身份,農民成為城市的勞動力,仍然缺乏充分定價權。
    土地流轉從土地確權開始建立權益根基,是保障各利益相關群體進行公平博弈的第一步。接下來,政府應該制訂土地流轉的法律,建立土地交易市場,確保實現農民的土地權益。土地流轉將通過農民獲得土地增值,培育出中國有基礎消費能力的新消費群體,建立中國式的現代農業。
    有土地流轉權而無市場定價權,流轉權無法轉換為財富,有土地流轉權而無博弈權,土地仍然是農民的枷鎖,或者説是社保護身符。目前的關鍵是在土地確權的同時,由政府建立土地交易規則,培育土地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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