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確保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民
    2008-10-08        來源:南方都市報

  對于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即將展開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各路專家和媒體關注、議論較多的是土地流轉可能帶來的好處,及可能帶來的社會風險。這樣的討論呈現出某些令人擔心的傾向,人們不能不慎重地考慮一個問題:土地流轉的權利,究竟在誰之手?

  農民處置自己享有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權利,即流轉的權利,當然是一項很重要的權利。古人早就説過,“財幣欲其行如流水”,經濟學也講,沒有交換,商品的價值就實現不了。政府允許農民在更大范圍自由地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自然可以提高土地對農民的價值,使土地真正變成一樁能夠帶來較高收入的資産。
  與此同時,目前鄉村的景況也需要賦予農民以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更大權利。比如,農民每人平均耕地本來就少,村集體在承包土地時又要做到肥瘦搭配,結果,每家面積不大的土地被分割成多塊,憑空增加了農民的耕種成本。又比如,不少農民長年外出經商、打工,甚至在城鎮定居,成為新市民。如果他們享有對承包經營土地的充分流轉權利,就可以使土地轉移到繼續從事農業生産的農戶手中,從而實現承包者利益最大化及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
  但是,所有這些必要性都以下面的法律事實為前提: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之流轉的權利在農戶手中。土地是否需要流轉,如何流轉,流轉給誰,只能由享有承包經營權的農戶自己決定,任何人和機構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強迫農民作出流轉的決定。哪怕這一決定表面看來可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甚至可能給農民帶來好處,也同樣是不能接受的。
  這也正是本次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宗旨所在———在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的前提下,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強化農民對土地的權利,以增強農民抗衡任何其他人和機構的能力,包括抗衡其他人、公司,也包括抗衡村集體和地方政府。改革是強化農民的主體性地位,自然也意味著強化農民在決定土地流轉方面的主體性地位。農民對土地的權利增強了,自然意味著由農民自己來決定土地的流轉。
  然而,目前很多議論似乎忽略了這一點。普遍的觀點認為,目前土地過于分散的狀況阻礙了農業生産現代化的推進,這種分散經營的生産方式,難以推廣使用先進科學技術,也無法與大市場全面對接。因此,一旦土地可以流轉,未來可能會出現擺脫小農經濟、走大規模集約化經營的前景。
  用這樣的邏輯討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是令人擔心的。賦予農民以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從理論上説,就是強化分散的農戶土地佔有格局,更有效地維持小農經濟。小農經濟的基本含義就是土地在法理上的分散佔有與經營,這是由土地制度改革的性質所決定的。小崗村的創新及後來大范圍確立土地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就是由集體迷信向小農經濟的回歸。過去三十年來政府對土地經營承包制度的每一步完善,都可以説是在逐漸強化小農經濟的地權基礎。
  當然,這只是改革必須設定的合理的地權配置初始狀態,是合理的土地配置的起點,而不是終極狀態。實際上,只要設定了這樣一個初始狀態,以農戶分散佔有土地為基礎的小農經濟的格局完全有可能發生變化。因為,部分農戶可能出讓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給其他農戶或商業資本,部分農戶可能自行聯合形成合作社,從而形成某種規模經濟。
  假如人們準確理解本次土地改革的根本性質———賦權,就不會匆忙地談論集約經營的前景,而是對未來土地配置格局前景保持一種開放心態。因為,權利擴大了的農民究竟會怎麼處理其承包經營權,現在無人知曉。但如何處理,只能完全交給農民自己來決定。因而,集約經營不是必然性,只是一種可能性。土地配置可能仍然維持目前的格局,因而可能並不經濟。但重要的是,享有權利的農民依據自己判斷作出的任何決定才是有效率的。
  過去若幹年,凡是存在土地流轉之必要的地方,農民早就已經拿自己的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這樣的流轉確實增進了交易雙方的福利。但同時,很多地方政府或村集體為了政績,強迫農民集中土地從事某種生産,或強行將農民土地流轉給商業資本,這樣的流轉損害了農民的權益,並且確實帶來了人們所擔心的土地流轉的惡果。經濟學的效率以雙方自願交易為前提,由地方政府或者村集體強行代替農民作出流轉決定,根本就沒有效率可言。
  長期以來,地方政府、村集體習慣于代替農民進行決策。本次土地改革以賦予農民更為充分權利的方式要求整個社會,尤其是政府自己,尊重農民,尊重農民處置土地的權利。關于土地流轉的討論和決策,也必須以此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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