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年金應與企業年金並行
    2008-07-11    作者:蘇衛東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職業年金在國外簡稱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公職人員補充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按計發辦法可以分為待遇確定和繳費確定兩種基本模式,即DB和DC兩種模式,國外公職人員實行的是DB模式,企業的補充保險是企業年金,主要由一開始的DB模式逐步轉變為DC模式,目前DC模式已經超過了DB模式。
    職業年金按資金的籌集方式分為現收現付型、基金積累型、部分積累型。公職人員養老保險一般實行的是現收現付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主要實行的是資金的完全積累型,有部分國家實行的是部分積累型。按照職業年金的組織管理方式,有英、美為代表的信托管理型;有保險公司根據契約管理的公司型;有以德國為代表的傳統的企業內部管理型等。
    各國職業年金計劃的基本特點是:大多數國家的職業年金計劃是自願性的;繳費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基金能夠進行市場化運營;職業年金計劃的繳費和運營享受國家的免稅優惠政策。

我國職業年金的發展思路

    在我國職業年金是指公職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我國目前只實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因此我國的職業年金目前指的是事業單位的補充養老保險。今後公務員養老保險進行改革後,公務員的補充養老保險也將屬于職業年金范疇。
    目前,我國機關職工約1000萬人,事業單位職工2700萬人,企業參保職工1.7億人。公職人員養老保險一般實行的是現收現付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主要實行的是資金的完全積累型。
    關于目前我國職業年金如何建立和發展,現在比較一致的看法是實行和企業年金一致的職業年金制度,由事業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國家提供稅收優惠,各級財政給予相應的補助。在管理上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在基金的運作上實行市場化運作。事業單位應實行強制性的雙支柱養老保險制度,即基本養老保險和強制性的職業年金計劃。第一支柱為基本養老保險,其制度模式、基本結構、計發辦法、替代率水準、調整機制等均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持一致。第二支柱為法定職業年金計劃,計劃強制實施,符合條件的單位必須參加。計劃可按20%的設計替代率水準計算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費用,由國家財政 (或單位)與個人共同繳費。計劃按信托模式運作,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機構為計劃的法人受托機構,基金的托管、賬戶管理、投資運營由法人受托機構委託托管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承擔。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的優勢與不足

    相對于其他形式的養老基金而言,職業年金既能體現出專家投資管理的潛力和優勢,又能有較好的風險收益組合和較低的交易成本;事業單位設立的職業年金計劃是其人力資源管理和人力資本投資的重要舉措,有效的職業年金計劃有利于保留和吸引事業單位高端技術和管理人才,進而有利于增強事業單位內部的凝聚力和外部的市場競爭力。
    但與個人賬戶養老金計劃相比,其缺點主要體現在,第一,其制度透明度較差,對養老金受益權和攜帶性通常有一定限制,較早的離職者不能擁有其養老基金的既得受益權。第二,員工養老金的保障程度還取決于事業單位對養老金計劃適度的融資水準、資産托管與投資的有效性、稅收政策的優惠激勵。第三,從其適應性上看,一般只是較好地適用于公司規模較大、員工相對穩定的單位或行業。第四,其最大的缺點在于事業單位設立的養老金計劃往往被看成是公司財務與人力資源管理功能的擴展。事業單位擁有權利終止養老金計劃,甚至經常改變其養老基金形式與成員的資格條件。

發展我國職業年金的幾點設想

    1、職業年金制度的建立對完善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尤其是事業單位(或政府機關)與企業之間養老金的有效轉換,有利于增強勞動力的流動性,增強養老金的既得收益權的流動性。中國目前的企業年金從理論上講僅適應于企業,公職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計劃應如何實現,如何實現公職人員勞動力與企業勞動力的有序合理流動,這對完善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資源的優化配置具有重要影響。
    2、合理有效的稅收激勵是職業年金發展的重要條件。中國目前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受制于較多因素,其中較少的稅收優惠是重要的制約因素之一。而在一些經合組織(OECD)國家中,估計政府用于企業年金保險稅收減讓的隱性支出達到了政府在公共養老保險顯性財政支出的20%-40%。很多國家把發展職業年金作為完善老年保障體係、緩解政府壓力和對付人口老齡化的重要手段,對職業年金採取一定程度的稅收激勵政策。
    3、面向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應與企業年金統籌並行。面向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二者同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性質的養老保險,在考慮如何推進企業年金發展的同時,應一並考慮推進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發展,使二者共同構成一個覆蓋所有城鎮就業者的補充養老保險體係。企業年金的建立,使面向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凸顯了出來。如果不為公職人員建立相應的補充養老保險,則對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人才流動將形成阻礙,也不利于全國統一的人才市場體係的建立。反之,如果面向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建立起來後,對企業年金的建立和發展無疑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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