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適用範圍明確
    2008-06-17    記者:韓潔 羅沙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新華社北京6月16日電 財政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聯合發布了《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明確了中央財政統籌安排的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的適用範圍及具體管理辦法。該通知已于本月初正式實施。 
  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會同有關省(市)組織建造一批過渡安置房,以滿足地震災區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和安置受災群眾的需要,所需建設資金由中央財政統籌安排並對有關省(市)實行定額包乾辦法。 
  為加強中央財政統籌安排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的管理,兩部委通知明確指出,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主要用於四個方面,分別是受災群眾過渡居住的活動板房;配套建築,包括學校、醫療診所、便民商店、公共衛生間、集中供水點、垃圾收集站;配套的生活燃氣設施;場地平整及水、電、路、消防等配套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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