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災後重建新增用地可優先安排
    2008-06-12    作者:于祥明    來源:上海證券報

  昨天(6月11日),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實行保障災後恢復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多途徑保障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滿足災後重建用地需求,並且實施特殊供地政策,降低成本、加快速度支持災區恢復和重建。據了解,國土資源部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災區土地和礦産資源專項收入的支持政策,促進災區的恢復和重建。

多途徑保障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通知》要求,《災後重建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務必于6月30日前完成,以確定災後重建用地規模和布局。與此同時,要多途徑保障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滿足災後重建用地需求。
  《通知》要求,今年災後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由災區各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可預支安排,並經分類統計後上報。國土資源部在國家計劃指標中給予追加認定。明年起按災後重建用地需求結合耕地復墾情況,對災區的災後重建用地指標優先安排。
  另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還將調整審批程序,為搶險救災和災後重建啟動用地審批快速通道。
  《通知》&&,對於災區交通、電力、通訊、供水等搶險救災設施和應急安置、醫療、衛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結束後恢復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補辦用地手續。

酌情降低地價標準出讓

  《通知》指出,實施特殊供地政策,降低成本、加快速度支持災區恢復和重建。
  通知指出,凡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行集資為受災群眾建設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劃撥供應用地。對採取BOT、TOT等方式建設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設施用地,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地。規劃異地重建的村莊需要使用本集體之外的集體所有土地的,可進行土地所有權互換調整。
  《通知》還要求,市縣人民政府應對災後地價標準及時調整。在未對因災降低的地價標準進行調整之前,對投資規模大,促進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標準出讓。
  與此同時,國土資源部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災區土地和礦産資源專項收入的支持政策,促進災區的恢復和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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