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後重建可發揮非政府組織作用
    2008-06-10    作者:黃震    來源:上海證券報

    [進入汶川地震專題]

  汶川512大地震以來, NGO(非政府組織)自發組織人力、物力和財力,踴躍支援四川災區的抗震救災工作,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政府、解放軍和當地群眾的救災壓力,為搶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保障災民生活和穩定災民情緒發揮了積極作用,為盡快恢復災區人民的生産生活,作出了特有的貢獻,同時也獲得了當地政府和群眾的基本認可。目前,緊急的抗震救災基本告一段落,逐步開始進行長期性的災後重建工作。
  此次汶川大地震達到芮氏8.0級,對災區人民群眾的生産生活各個方面的損害性都是巨大的,災後重建將是一項長期、複雜、系統而空前的艱巨任務,需要全民族力量與智慧來應對,NGO有義務也有責任參與到這場奪取災後重建最後勝利的戰鬥中去。災後重建階段同樣需要NGO的積極參與和良好表現。
  NGO參與災後重建工作有自己獨特的優勢:一是NGO的工作一般傾向基層化,能近距離地接觸到受災群眾,及時了解到災區現實需要,有利於有針對性開展重建工作;二是NGO一般都是從事某一專業領域的機構或團體,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相關的工作經驗,能夠為災區重建工作提供有效的專業服務;三是NGO開展活動速度快、周期性短,具有機動靈活的特點,能夠較好地克服災區建設中各種變化導致的困難;四是NGO活動還具有細緻化的特點,能夠補充政府因職能的綜合性與宏觀性,以及掌握的資源有限而導致的在重建工作中無法面面俱到的不足等等。
  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的NGO的發展起步晚,尚不完全成熟,自身還有很多缺陷和困難亟待克服,在此次抗震救災中,其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但是,我們有理由相信:只要NGO清醒地認識到自身的不足,及時調整和改善,採取以務實、理性和有序的方式投入到災後重建工作中去,完全可以有效發揮自身的優勢,再次贏得人們的尊重與喝彩。我們認為NGO組織要參與災後重建工作,至少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堅持以政府為主導的原則,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NGO應積極參與各級政府對災區重建工作的統一規劃,結合災後重建工作中具體需求開展工作。NGO的運作應與政府工作形成互補關係而不是競爭關係,在參與和投入重建工作中,做到幫忙不添亂。
  二、服務性NGO要加強與非公募基金會與愛心企業的溝通與協作,爭取財力與物力支持。由於種種因素,NGO工作開展一般很難獲得政府、人民團體與公募基金會的資助,因而非公募基金會與企業的資金注入,是各類服務性NGO,充分發揮在重建工作中自身優勢的強有力物質保障。
  三、建設災區重建有關公共信息&&,全面及時地通報災區建設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和發布有關重建工作的進展情況的信息,實現政府、企業與NGO信息資源共享與工作職能互動,提高災區重建工作的效率。
  四、建立各NGO分工協調與資源整合機制,統一調配NGO的人員、物資和資金投放,克服功能重疊造成的惡性競爭與資源浪費。另外,要加強對自發性零散的志願者進行引導與管理,避免志願者“遊擊隊”式作戰帶來的社會秩序混亂。
  五、NGO應制定科學週詳的參與重建工作的計劃。參與災後重建工作是一項複雜而艱巨的任務,應避免功利性的短期行為,避免因個人英雄主義和“大躍進”式群眾運動等狂熱的非理性行為造成的“志願失靈”。同時,參與重建工作不一定是到災區一線開展工作,NGO應根據災區需要,結合自身特點,採取務實有效的方式,有步驟有秩序持續性地參與重建工作,並為災後重建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與困難,制定各類應急預案,保證工作穩健良好運行。
  六、積極做好自身建設工作。一方面要加強NGO成員的技能培訓,提高參與重建工作的專業化能力與水平;另一方面NGO要加強自律,堅持守法誠信原則,保持良好職業操守,接受公眾監督,增強自身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和道德形象,杜絕打著“災後重建”的幌子,從事不正當行為。
  七、擬定NGO在災後重建的有序退出機制。災後重建是一項漫長而艱巨的工作,也是一項有步驟分階段進行的工作。由於NGO的多元化與專業性,並非所有的NGO都能持續性地在災後重建中發揮作用,在某NGO專業性任務完成以後,應做到適時退出,避免盲目參與、擠佔災後重建的社會資源。
  (作者為特華博士後研究員,華民慈善基金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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