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建築垃圾處理: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並重
    2008-06-05    作者:王煒    來源:人民日報

    [進入汶川地震專題]

  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財産損失,眾多建築物的損毀也産生了大量的建築垃圾。為確保災區建築垃圾處理工作有序開展,及時清運、妥善處理地震災區建築垃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制定並發布《地震災區建築垃圾處理技術導則》(試行)。導則明確,災區建築垃圾處理應堅持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遵循快速清除、就近處理的原則。

前期準備:編制處理實施計劃 調查評估損毀建築

  導則要求,編制災區建築垃圾處理實施計劃,應由責任部門組織當地相關單位對需清運處理的損毀建築物的分布、數量、種類進行調查、評估。對擬定的回填、堆放、填埋場所的選址、清運處理方案、二次污染控制措施等應進行評估。
  對含有或疑有傳染性的生物性污染物、傳染性污染源以及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的損毀建築物,必須進行申報、記錄或風險評價,為分流清運和單獨處理提供依據。
  對損毀的有保護價值的古建築和傳統民居等,應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配合下進行詳細登記和評估,以利于在“傳統材料、傳統工藝、傳統形式、傳統功能”的原則下恢復重建。

清運過程:分類清理分類裝運 防止出現二次污染

  關于災區建築垃圾的清運,導則提出,對損毀建築物中的生活垃圾,以及生物性污染物、傳染性污染源和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等特種垃圾,應在相關部門配合下進行分離後分流,按有關規定和標準及時單獨轉運、處理。
  對含有或疑有傳染性的生物性污染物、傳染性污染源的建築垃圾,難以分離的,應確定區域范圍,在衛生防疫人員指導下進行消毒處理後,送衛生填埋場分區處置。
  清理建築垃圾時,宜將渣土、廢磚瓦、廢混凝土、廢木材、廢鋼筋等分類裝運,運到處理場所後分類堆放。
  導則要求,災區建築垃圾在清運、回填、暫存或填埋過程中應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建築垃圾處理作業時,應根據需要進行消毒處理。對混有生活垃圾的建築垃圾處理場還應進行殺蟲、滅鼠處理。建築垃圾分類分揀作業場地應灑水噴淋,以減少揚塵的産生和污染。

處理處置:採取回填等三種方式 加強垃圾資源化利

  導則提出,建築垃圾處理處置分為回填利用、暫存堆放和填埋處置等三種方式。
  建築垃圾回填利用主要用于場地平整、道路路基、洼地填充等。用于場地平整、道路路基的建築垃圾應根據使用要求破碎後回填利用,用于洼地填充的建築垃圾可不經破碎直接回填利用。
  建築垃圾暫存堆場主要利用城鎮近郊低洼地或山谷等處建設,條件成熟後,可將建築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轉運至填埋場處置。建築垃圾暫存堆場應選址在交通方便、距離建築垃圾産生源較近,近期不會規劃使用、庫容量滿足暫存堆放要求的地區。
  建築垃圾填埋場可以市、縣為單位集中設置。建築垃圾填埋場宜選擇在自然低洼地勢的山谷(坳)、採石場廢坑等交通方便、運距合理、土地利用價值低、地下水貧乏的地區;填埋庫容應保證服務區域內損毀的建築垃圾和災後重建的建築垃圾填埋量。
  建築垃圾中也有可再生資源,主要包括渣土、廢磚瓦、廢混凝土、廢木材、廢鋼筋、廢金屬構件等。災區建築垃圾利用應優先考慮就近回填利用以及簡單、實用的再生利用方式。對可再利用的、損毀的有保護價值的古建築和傳統民居等的結構構件、維護構件,特別是裝飾構件,應按原工藝、原功能施用于重建的建(構)築物原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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