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刻不容緩
    2008-05-15    作者:劉效仁    來源:新京報
    只有在保險也不能彌補損失的情況下,再由社會援助、政府來解決,而不是事事由政府包攬。
    汶川地震後,盡管全國救援捐獻正在迅疾展開,但要彌補災區損失仍顯不足。人們亦不難發現,上世紀90年代中期起,地震責任從財産險中被剔除。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已成當務之急。
    資料顯示,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企業財産保險(1988年版)》條款和涉外財産險在主險中,均包括了地震責任。後來,地震責任被從財産險中剔除。2001年1月28日,中國保監會又下發了《關于企業財産保險業務不得擴展承保地震風險的通知》。因為地震造成的經濟損失非常大,作為商業機構的保險公司自然不願承擔這個風險。同時,很多投保人覺得地震發生的概率太小,沒必要為之多付出保險成本。如此背景下,地震從財産險中消失。
    不必諱言,中國公民的保險意識還不能適應公共減災賑災的需求,我國商業保險的規模和種類同樣不能滿足社會安全救助的需要。事實上,國際上公共災難性事故的賠付額遠遠高于中國。年初在韓國京畿道利川發生的爆炸和大型火災中遇難的12名中國公民的家屬,每個人每人平均賠償金將達到2.4億韓元,約合人民幣195萬元。而從中國的相關規定中得到的賠償尚不到20萬元。
    其實,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離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還有很大距離的一個重要依據,有專家指出就是還沒有建立起一個有效的、完善的保險制度。尤其是大的自然災難的商業險付之闕如,就很難有效地彌補重大災害給國民帶來的巨量損失。年初發生的大面積的雪凍災害,經過反思人們得出的一個重要結論便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保險制度不是保險一個部門的事情。建立巨災保險基金,業已成為保險業內比較一致的看法。 
    事實上,按照公共財政的理念,應以政府為主導,與諸大保險公司共同建立一個巨災風險基金,大大提高賠付標準,並由政府和保險業分攤風險。或者幹脆由政府自己成立一個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各大保險公司出錢,相當于保險公司在這裏進行“再保險”。唯有如此,方能充分彰顯政府的責任,大力發揮保險業的社會責任。同時,也要看到,面對巨災,保險的方式要比財政的方式更高效,更直接,更便捷。
    在成熟的市場經濟社會,面對風險,防護屏障依次應該是保險、社會援助,最後才是政府。只有在保險也不能彌補損失的情況下,再由社會援助、政府來解決,而不是事事由政府包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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