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嚴管比重罰更重要
    2008-04-23    作者:魏文彪    來源:檢察日報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0日向社會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草案對故意生産經營含有國家明令禁用物質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産食品,生産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等嚴重違法行為,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最高多達貨值金額20倍的罰款(4月21日《重慶時報》)。
  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銷售不安全食品,消費者可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故意生産經營含有國家明令禁用物質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産食品等嚴重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可處以最高多達貨值金額20倍的罰款——食品安全法草案進一步強化對於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無疑將對減少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的發生,維護消費者利益與公共安全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與此同時也需看到的是,對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予以重罰固然必要,但是強化對於食品生産經營行為的日常性監管更為重要,因為發現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是能夠依法予以處罰的前提,如果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不能被及時發現,所謂重罰也就無從談起,食品安全法有關處罰條款對於部分食品違法行為來説就會徒具形式上意義。
  更為重要的是,對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如果僅僅滿足於事後重罰,由於食品安全事故一旦釀成就可能嚴重危害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乃至公共安全,有些危害後果甚至會是不可逆轉,所以即便是在事故發生後對責任人進行重罰,消費者與社會受到的損害依然可能難以挽回。而像用非食品原料生産食品,生産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等違法行為,其中有些對消費者的危害後果是難以立即或大規模得以顯現的,但是危害後果難以立即或大規模顯現並不等於沒有危害,所以,對這些食品違法行為立足於事前防範與及時發現,顯然比單純在事故已經釀成之後再進行重罰更為緊要。
  加大對於食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固然能對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發揮更大的阻嚇作用,但是比起發現後會受到重罰但卻不一定會被及時發現來説,減少、防範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的發生顯然更有意義。因為即便被發現後會被重罰,但是食品違法行為卻不易被發現的話,就難以消弭部分食品生産經營者的僥倖心理及在此心理驅動下的“冒險”行為,這樣就難以最大限度地防範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的出現,難以最大程度地維護消費者利益與公共安全。
  所以,除了必須通過立法進一步強化對於食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外,對於食品安全的日常性監管也應被提高到重要位置。這就需要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一支積極作為、勤於監管的食品執法隊伍,變部分執法人員在辦公室坐等消費者上門舉報為勤於明察暗訪工作方式,同時還要防範食品安全執法當中的腐敗行為出現,避免錢權交易行為對食品違法犯罪起到包庇與縱容作用。這就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執法責任制度,對因為疏於監管而致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的執法者實行問責;同時需要進一步強化對於食品安全執法人員尤其是負責人權力的約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執法領域的權力制約機制。唯有如此,對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才能防患於未然,消費者生命健康與公共安全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維護。
  完善包括強化對於食品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在內的立法無疑極有必要,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嚴厲的處罰與其他法律規定要能真正落到實處,還須以建立健全相關食品安全與執法人員監管制度作為依託。所以,人們期待有關食品安全立法能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執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食品安全監管能被提高到與重罰食品違法行為並重的位置。這既是最大程度維護消費者利益與公共安全的需要,也是作為納稅人的公眾對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然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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